近日各地的人民陪审员纷纷开始岗前培训。有陪审员这样表述自己的心得,称通过培训,“有信心成为法律上的‘准专家’”。
法律上的“准专家”,应该算是陪审员对自己的专业资质的一个理解吧,当然也是准确的。按规定,陪审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并且必须经过培训,以取得上岗资格。前一条,算是要保证陪审员有较强的“理解力”吧,后一条,就是保证这些有较强理解力的公民能够成为“准专家”。关于人民陪审员任职资格的规定,已经蕴含着“法律上的准专家”的意思。
不知道一批以“法律上的准专家”心态参与审判过程的陪审员,将如何去行使等同于法官的权力。北国好地方多叫“赛江南”,但到底也不可以说就是江南。“准专家”,还没有“赛专家”那么豪迈,大抵类似于“预科专家”。我想,一个自认“准专家”的人,在非专家面前固然会有一些底气,但在专家面前恐怕又不免于气短。陪审员成了法律“准专家”,当然是不错的,不过与法官(也就是法律上的专家)共事,会不会心态上自降一格呢,那样,“行使同等权力”岂不凿空?
当然,同等权力,是法律上有保障的,但法律上可以规定同等的权力,却无法保证同等权力得到同等程度的行使,行使权力的个人以怎样的状态去实施权力,结果会大为不同。“准专家”在“专家”面前产生一定程度的自卑、自怯,都是可能的,“同等权力”变成附和意见,变成等待被说服的权力,也大有可能。
以前法庭上也有陪审员,往往差不多成为“首席听众”,并非因为其人数不够多,而在于其审判专业素质不足以与法官论短长。现在人数增加到合议庭的1/3,人数上仍不足以影响判决,就算成为“准专家”,仍然不足以与专家论短长。陪审员是否仍然充当“首席听众”,是可以存一份担心的。
问题的关键之处,可能正在于陪审员是否需要以专家身份去参加审判。如果说法庭就应该是专家决断的场所,那么设置陪审员的出现就相当于降格以求,因为陪审员大多不可能成为法律专家。陪审员在法庭上之所以必要,并非因为他拥有专家或者“准专家”的资格,而是因为他们代表公众对法律的理解和对案件的判断。陪审员的出现,不是为着以公众的身份来确认法官的判决是多么具有专业水准,而正是以公众的理解与判断来中和专家审判、精英审判可能出现的偏见与固执。陪审员参与审判,是在司法中融入公众的情感,而不至成为一种“电脑判案”式的专业操作;让审判成为一种社会化的司法实践活动,而不是一种专业领域内的事务。
国外陪审团制度中,有一种情况是法官与陪审团分工明确,陪审团进行“事实审”,法官进行“法律审”。前者负责认定事实,裁决是否有罪;后者负责适用法律,根据陪审团意见决定如何进行法律处置(如无罪开释和量刑)。这种设计通过人民与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力,将法官的“专业性”作用一定程度上限定于专业范围之内,体现了司法民主。
人民陪审员不能以“无法律专业素养”为荣,但也无须以“成了一名准专家”而自豪。根本上讲,人民陪审员应当以普通公民的身份出庭审判,他的优势不在于熟谙法律,而在于以普通人的理解力和价值观对案件作出判断。在“专业性”上要求太多,有可能使担任陪审员从一种公民责任变成“优秀公民”的“准职业化司法活动”,这不仅会使大量公民丧失担任陪审员的资格,还会使陪审员变成“准法官”,这既损伤其直接体现公众意见的性质,也可能使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处于一种“作陪”的心态,影响其权力的行使。
(作者系《长江日报》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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