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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为创文明城市限制拖拉机进城 瓜农含泪抛售
南京为创文明城市限制拖拉机进城是否合适?
1、拖拉机进城是否不文明?
不文明,影响市容。
拖拉机进城方便了群众。
说不好。
2、这样做是否侵害了农民利益?
侵害了农民利益,伤害农民积极性。
这样做也是为了城市的文明。
不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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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犯不是政府治理的工具
作者:杨涛 来源: 东方早报  Star.news.sohu.com 2005年8月12日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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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在河南省漯河市政法机关举行的打击刑事犯罪定点揭露大会上,众多犯罪嫌疑人被押解着在市区“定点巡游”。此举一出,数万群众一片叫好。

  嫌犯不是政府治理的工具

  我国刑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审判,对任何人都不能定罪。一个被在公开场所进行了公开刑拘、逮捕和游街示众的犯罪嫌疑人,通常会被公众认为已经构成犯罪。更重要的是,有关部门进行的这种公开行为以及民众在公开场所形成的偏见,极有可能会影响到日后法院的公正审判。

  对于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犯罪的罪犯,刑法可以剥夺其自由、财产、政治权利乃至生命,却不可以剥夺其人格权,不可以剥夺其做人的尊严。犯罪嫌疑人游街示众,就是将犯罪嫌疑人置于不能抬头做人的地步,让其今后耻于见人。法律没有授权做的事情,漯河市政法机关哪来的权力?

  在文明社会,一个人犯了罪,应当按照刑法受到惩罚,罪责自负,但不可以因为所谓教育他人,将其人身展示、羞辱震慑他人,以实现国家、社会治理的目标。在这个意义上讲,即使大多数老百姓拥护这种公开刑拘、逮捕和游街示众方式,也不能成为这种方式正当性的理由,民众也无权以他们的高兴与否来决定剥夺公民的权利,“多数人的暴政”同样值得我们警惕。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不能成为公共景观

  古代法律特别重视展示惩罚,其追求的是律法的暴力震慑效果,从而使惩罚成为一种公开暴力表演,一种由受刑者、看热闹的民众与行刑者、执法官构成的戏剧,看客的唾骂、叫好与受刑者的怯懦或勇敢,都是撩人的戏剧因素。在这杀鸡儆猴的把戏中,公众同样不幸,他们不过是尊严同样受到损害被儆的“猴”众而已。而且,传统的公开审判、处决,并无助于消除社会暴力,反而以其合法的暴力表演滋养着暴力文化与心理。在人群鼎沸的行刑、审判之时,所有在场者都丧失了人的尊严。我们应该认识到,个人犯罪是人性的悲剧,逮捕嫌疑人或者判决罪犯,决不是人类的多大光荣或者成就,而是现代人类追求公平与正义下,对于人自身的无奈之举。罪犯也是人,对罪犯、犯罪嫌疑人尊重的细节,连接着整个社会对公民基本权利尊重的大事。

  想通过公开逮捕、审判,达到法律威慑和法律教育的目的,是侵害所有人尊严的传统暴力威慑做法,不能把它当作社会或哪个部门的成就或工作庆典。 北京市 李万刚

  严重背反刑事法治

  漯河押解嫌犯游街事件的发生,是有罪推定思维的延续,是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背反,这点毋庸置疑。它不仅使专属于法院的定罪权被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空洞化,无罪推定原则乃至整个刑事审判程序也基本上被架空。

  而且,透过漯河押解嫌犯游街的事件,我们还不难嗅到其间的行政性治罪味道。我们认为,刑事法治视野下的刑事诉讼,不应当成为“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种国家活动”的代名词,应当强调把国家惩治犯罪的活动纳入诉讼轨道,用诉讼制度来规范和制约国家打击犯罪活动的理念。在注重打击犯罪时,同样应当愈加注重国家打击犯罪的方式和手段的正当性。这才是刑事法治的应有之义。

  刑事法治是法治“木桶”中最短的一块木板。在一个社会里面,如果公民的基本人权得不到切实的保障,那么这样的社会就万难说是法治社会。从这个意义上说,刑事法治乃法治的底线。透过漯河押解嫌犯游街的事件,我们看到了民众以及公安司法机关对于刑事法治理念的淡漠和无知,这更增添了我们内心的复杂感受。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肖晋

  谁来纠正陋规违法?

  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1984年的《关于严防反动报刊利用我处决犯人进行造谣侮蔑的通知》、1986年的《关于执行死刑严禁游街示众的通知》、1988年的《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1997年的《刑事诉讼法》和1998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都已经明确“游街示众”是应当“制止”的行为。

  可是对罪犯或犯罪嫌疑人“游街示众”现象为何还屡屡发生?我觉得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法律或有关部门的责任追究规定不明确。虽然上面的规定均为“禁止”性规定,但绝大多数对“由谁来追究,如何追究”这一重要问题却语焉不详。

  不仅如此,这种行为还往往被一些领导作为“炫耀”政绩的方式来行使,并且在一片民众叫好声中得到快感,这种情况下,谁还会在意罪犯或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所以,对罪犯或犯罪嫌疑人“游街示众”是违法的陋规这是不用怀疑的,也是应当禁止的,可是究竟该由谁来纠正,该如何追究这种侵犯人权的行为,我觉得应当明确。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何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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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悲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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