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河南漯河市政法机关在公共广场,举行了打击刑事犯罪定点揭露大会,众多犯罪嫌疑人被押解着在市区“定点巡游”,据称“数万名市民一片拍手叫好之声”。有关负责人称“定点揭露”的目的是“正告违法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号召市民踊跃提供线索”和“向社会各界表明打击犯罪、铲除黑恶势力、保护群众利益的决心和信心”。此举的合法性遭到一些律师的质疑。
“嫌犯大游街”不仅受到当地数万群众叫好,在消息传开后也受到众多网友的支持,有网友称“乱世须用重典,对恶人无所谓人道”,有的称“罪犯侵害别人的权利,人民就有权力把他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有的称“法律好像和人民需要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应尊重人民的喝彩”--似乎有充分的民意力挺押解嫌犯巡游,可这种“民意”能成为“嫌犯游街”合法的理由吗?
我的观点旗帜鲜明:在尊重人权成为法治共识的当下,押解着犯罪嫌疑人游街,这完全是一种法盲行为;所谓“万众叫好”的热烈场面,不过是一种非理性的法盲狂欢--法律明文规定公民之人格不受侵犯,犯罪嫌疑人之肖像权、隐私权不受侵犯。
不错,法律的订立是以公意为基础的,可法律成文后,它必须独立地保守着一种正义规则理性,不受即时政治目的和即时公众情绪的左右,若为此类靠不住的价值指针“遮望眼”,法律也就远离稳定的正义预期了--所谓的“万众叫好”,显然是一种即时的公众情绪。再细细品味这种“民意”可以解读出,老百姓支持“嫌犯游街”只是表象,实际上他们是在发泄一种对“既有法律不能称职地护佑公民安全”的不满情绪,是一种不安全感觉下的偏激,是悲观预期中的暴躁,是现实失望中的传统崇拜--这才是“民意”的真正内涵,不可误读。
看清了“民意叫好”的实质,我们再看看“嫌犯游街”的法盲本质。押解嫌犯游街以威慑犯罪分子和传递给公众信心,从法理看,这实际是在强调法律“强制性制裁”的核心地位,认为政治上有组织的强制力乃是一套法律规则得以存在的绝对必要条件。
实际是否如此呢?正如美国法哲学家博登海默所言,这种观点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即一个法律制度之实效的首要保障必须是它能为社会所接受,而强制性的制裁只能作为次要的和辅助性的保障。一个合理的、令人满意的法律制度之所以会得到社会大多数成员的遵守,乃是因为它服务于他们的利益,为他们所尊重,或至少不会在他们的心中激起敌视或仇恨的情感。强制只能用来针对少数不合作的人,因为在任何正常并运行有效的国家中,须用制裁手段加以对待的违法者,其人数远远少于遵纪守法公民。
秩序的真正生命力源自内部,是良知造就了我们所有的公民--以如此理性看“嫌犯游街”,就能感觉其无比的荒唐了,“强制制裁力”的示威对法律的信仰毫无助益。
“法盲”另一重要的表现,是对嫌犯权利的粗暴剥夺,这方面,众所周知的大道理就不想多说了,只想谈点感性的东西。在有些国家,什么场合上是必须西装革履,一点马虎不得的?首先就是当了被告。哪怕是最危险的被告,司法机关也无权强迫其在公开场合穿囚服、戴刑具,以免陪审团在判决之前对被告有“罪犯形象”的先入之见,被告有权精心打扮以“正人君子”的形象出现在公众面前。还有,在有些国家,嫌疑犯或者被告并不等于是半个罪犯了,而是意味着一个公民正处于一个非常被动和不利的地位,处于这种不利地位时所拥有的自由和基本权利更应得到保护。
(作者系《中国青年报》青年话题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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