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网报道,中共浙江省委日前出台《舆论监督制度实施办法》,鼓励新闻机构依法实施舆论监督,明确禁止各单位各部门以任何形式干扰舆论监督。浙江的《办法》虽是地方性法规,但对开展了多年、如今处在关键时期的舆论监督来说具有全国性的助推意义。
11年前,中央电视台开播《焦点访谈》,因揭露和抨击腐败现象而成为享誉民间的“焦青天”。《焦点访谈》的问世和充分发挥作用,正与中国反腐败进程和执政党对舆论监督越来越高的重视程度相吻合。进入新世纪,舆论监督以其在中国国情下的特有威力和亿万国人的高度期待而继续推进,以至于这个原本不甚科学的词语成了大众话语。笔者认为,作为权力监督的一种形式,舆论监督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
其一,舆论监督是防治腐败、稳定社会的良策。
十六大以后,新一届党和政府领导人十分重视包括舆论监督在内的各种反腐败手段,尤其重视遏制“一把手”腐败。在我国,舆论监督就是新闻媒体在党和政府支持下代表公众舆论对腐败等社会丑恶现象进行揭露和曝光。如果说隐蔽是腐败的特性的话,那么曝光和公开性则是媒体的重要职能,媒体的客观报道可将腐败丑行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还可以为司法机构惩治腐败提供线索,寻找证据。而媒体的评论则是社会良知的体现物,它有利于形成反腐败的正确舆论。
政治文明离不开健康的新闻舆论,其中必然包括人民群众通过新闻媒体对政治过程进行监督。中国的发展需要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而开放的舆论造就的是动态的社会稳定和人心凝聚。现在,中国媒体在报道重大事故、执法机关处理重大腐败案件的结果等方面越来越及时公开,让群众看到了党和政府推动新闻改革和反腐败的决心。这说明,加强舆论监督、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是一定会得到人民坚决拥护的。
其二,舆论监督是高效低耗、利国利民的善举。
代行民众知情权、监督权的媒体正在成为反腐败的利器。2003年底下发的《中共中央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在文件中首次赋予舆论监督以突出地位。去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人代会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讲到,政府“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这些判断和对策无疑是切中时弊的。
和其他的监督方式相比,舆论监督具有其独特优势:由于我国体制和文化上的相似性,覆盖全国的舆论监督通常具有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典范作用,舆论监督的威力容易实现最大化;舆论监督不受地域、行业、领域限制,对社会进行全方位扫描,冲破地方和行业保护主义,不容易留下由于分工不够明晰而造成的死角;发达的每日新闻事业(其主体是日报、广播、电视和互联网)可以在数小时到数日内产生监督效果,这是其他监督形式无法比拟的;而且社会成本最为低廉,今天的中国媒体在市场化运作中实现了自负盈亏,自我消化了社会的监督成本。这是对社会的一个贡献,也是媒体赢取人民信任、获得经济回报的正当渠道。
毋庸讳言,舆论监督也触动了一些地方官员的个人和小圈子的利益。在他们管辖的地盘,舆论监督的开展困难重重。奉劝这些人读读《舆论监督制度实施办法》中的如下内容:
舆论监督所涉及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消息、隐瞒事实或故意拖延推诿,拒绝接受舆论监督;不得以行贿、说情等手段对舆论监督进行干预;不得对新闻采编人员实施扣押证件和采访设备、限制人身自由、威胁人身安全等行为;不得对舆论监督的信息提供者、舆论监督稿件采编者实施打击报复以及其他干扰舆论监督行为。否则,根据情节轻重将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并督促其接受舆论监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舆论监督所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对报道事实或观点有不同看法的,可以通过正常途径反映,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舆论监督工作。
(作者系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新闻传播学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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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悲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