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跪市长”李信案可谓一波三折,李信被判刑之后,举报人李玉春也因“窝藏罪”被判刑5年。李玉春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日前山东省德州市中院终审裁定:驳回李玉春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5年的原判(见8月4日《扬子晚报》)。
法律是刚性的,对于李玉春这5年有期徒刑是否符合实体正义,笔者不想多作探究。但李玉春案的程序正义却是值得一议的。据李玉春的律师说,他在该案二审时,提交了请求法院调取有关李玉春立功表现相关证据的申请,但是没有得到答复。对于李玉春是否有重大立功表现,法庭一审判决书和二审判决书上只字未提。
按照现行的法律,举报贪污受贿的犯罪分子是一种立功行为,这是无疑的,有的地方甚至重奖举报人,如北京最高奖10万。李玉春的举报大贪官李信,属不属于立功表现?当地法庭为什么既不肯定,也不否定,干脆采取驼鸟政策,来个“只字不提”?令人不解。
其实,法庭可以认定她的举报不是立功表现,也可以认定功不抵罪——举报立功难抵窝藏犯罪,或者证据程序不合法……等等问题,而对律师所提请的“李玉春立功表现”的证据不予采信,但法庭不能什么也不说,就给出判决书,因为这样有违司法公开、公正的原则,也难以让世人信服。
司法公开包括公开审判,公开审判就是审判过程的公开,其中也包括了法庭对证据采信的公开。公开证据采信的题中应有之义是——一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所有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公开出示,并由诉讼双方在庭审中进行质辩,凡未经法庭公开出示和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二是突出证据认定与否的说理性,明确证据经过诉讼双方质证后,法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之作出认证,说明认定与否的理由,并在法律文书中表述。
而在时下,法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的处理主观性较大,对于哪些证据在法庭上进行质证,对于哪些证据被采信,哪些证据没有被采信,原因是什么,法庭上没有给当事人以明确的说法。一纸判决下来,对于证据的采信情况的描述也是十分简洁,甚至看不出双方当事人举证的情况,更不用说证据采信中的认证与否。
程序正义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实体正义,对于司法实践来说尤为如此。正义要以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用通俗的话说就是死也死个明白,说的就是这个道理。这种缺乏足够理由的判决,也常常不被当事人所接受,不为社会所理解,甚至还有司法腐败之嫌。李玉春就认为是有人对她“打击报复”——怕她出去之后再告,抓错了要赔偿,要追究责任,等等。法庭的失语,让世人只听到李玉春的声音,这对于公众理解事件处理的公正性是有害的。
对于李玉春举报李信这样一起世人瞩目的离奇大案,法庭更应该依法办案,小心行事,不要给人留下话柄,更不要放纵了罪犯,而伤了天下举报犯罪者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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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悲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