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公民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对《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婚姻登记条例》进行审查,认为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8月3日《新京报》)。这里的“上位法”当然是指《母婴保健法》了,因为里头有“强制婚检”的条文。有关“强制婚检”的饕餮博弈,看来又拉开了新的一幕。
本人认为,最应该提请的是对“红杏出墙”的《母婴保健法》的违宪审查。因为早在十年前开始施行的《母婴保健法》,其第十二条所规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超出了该法的调整范围,属于“红杏出墙”。这一“强制婚检”的规定,不仅与后位法《婚姻法》相抵触,而且戕害了公民的婚姻自由,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正是《母婴保健法》超出了自己的调整范围,规定了“强制婚检”,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婚姻自由的一种破坏,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身自由的一种侵犯。《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四十九条还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鉴于《母婴保健法》越位立法,破坏公民的婚姻自由,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要从保护婚姻和保障人权出发,修改《母婴保健法》,删除其第十二条“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的规定。
公民的自由权,是不能被越位法律以所谓“保障健康”的名义损害的。对“红杏出墙”、越权立法、越位调整的法律法规,我们要保持高度的警惕。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马怀德教授指出的,《母婴保健法》的出台背景是为了促进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婚姻登记条例》是规定婚姻登记的条件、程序等一系列问题的行政法规。3个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存在着本质不同。“将提交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作为办理结婚登记的必要条件是不合适的,属于越权立法。”(见7月26日《中国青年报》)这种“越权立法”、“越位立法”,不仅侵害了《婚姻法》的领地,而且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它的存在,是中国法治和法治中国的耻辱。
这回两公民向全国人大提起对《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婚姻登记条例》进行审查,其认知水平远远不如当年三位公民就孙志刚案提起对那“强制”的收容遣送法规进行违宪审查的认知水平。比如这两公民在建议书中认为,法规抵触“使公民无所适从”,就是一个伪命题。现在根本就不是什么“公民无所适从”,公民自从2003年10月1日开始,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直很自由、很适从,没有什么问题。问题倒是一些因《婚姻法》以及同《婚姻法》一脉相承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强制婚检”后失去垄断利益的机构,想“借尸还魂”。当年被提起违宪审查、结果被废止的法规,是以“强制”为特征的法规,戕害了众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自由;这回,真正的智识之士,也应该是对那个同样以“强制”为特征、要戕害每一位想结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自由的法律提起违宪审查。
如果这一次法治正义和公共智慧无法战胜地方偏见与部门利益,那将是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一次大倒退,注定会被世人笑、后人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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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悲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