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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为创文明城市限制拖拉机进城 瓜农含泪抛售
南京为创文明城市限制拖拉机进城是否合适?
1、拖拉机进城是否不文明?
不文明,影响市容。
拖拉机进城方便了群众。
说不好。
2、这样做是否侵害了农民利益?
侵害了农民利益,伤害农民积极性。
这样做也是为了城市的文明。
不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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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斌的“另类悲情”
作者:孙凤忠 来源: 南方都市报  Star.news.sohu.com 2005年8月3日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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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都市报时评版编者按:湖南省临湘市原副市长余斌曾以教育局或市政府的名义,将所收贿款中的15.47万元用于帮助下属乡镇、企业、学校,解决了很多实际问题。法院以受贿罪判处余斌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对此很多人为其大鸣不平。“余斌现象”在社会上引起热烈争论,我们从读者来信中选取若干有代表性的观点予以编发,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示。

  我所理解的“另类悲情”

  来信/来论

  从新闻中了解余斌的有关官员的话语中,隐约能够听出,余斌今天的获刑,不是因为其违法犯罪的事实而被法律惩罚,而更像是“得罪了个别领导”后遭到“打击报复”、“政治倾轧”的必然结果。如此似乎可以推断:假如不是其“性格直率”、当初的“讲原则”和“不懂得保护自己”,其就不会落到今天这般田地。以往,每当腐败官员被查处,无论是其本人、“知情者”还是公众,对其“出事”的第一个反应,往往不是“此人终遭法律制裁”,而是“得罪人太多”或“不定得罪了哪个领导”。这种由来已久的思维逻辑可谓根深蒂固、“深入人心”,但恐怕任谁也无法断然否认其“合理性”,因为这极有可能确是事实,至少也是“不能排除这种可能”。如此一来,法律也就被认作“有权者操纵利用的工具”,在人们心目中简直毫无威信可言。这让人想想,就不免悲从中来。或许,这也是“悲情”的一个佐证。

  □孙凤忠

  官员敢不敢自证清白

  来信/来论

  当有人用“他的另类受贿导致了他的另类悲情”来评价余斌时,笔者看到的是某些官员自证清白勇气的虚无,这才是整个社会的悲哀所在。只有当官员有了自证清白的勇气,公众才不会把受贿和没有车、没有别墅、没有情妇当作是相同的概念。官员不能自证清白,就会导致对个别官员的怀疑扩大到对整个官员群体的怀疑,进而大大降低官员群体的公信力,影响官员的形象和政府的形象。

  □朱四倍

  “曲线廉洁”过不了法律关

  来信/来论

  你这种“收钱但不枉法”的做法比当面拒贿更容易引火烧身——行贿者是这样想的:你要做正派人,压根就别收我们的钱;既然收了钱,就得给我们办事,怎能拿着我们的钱为自己买形象、买政绩?你捉弄我们干什么?这时候,你“事实”上的受贿,便给被你得罪了的人提供了报复你、将你从官场踢出去甚至让你坐牢的证据和良机。余斌的遭遇就是最好的例证。

  当“曲线廉洁”需要法律撑腰时,法律却“爱莫能助”,只能说“不”。想想看,你只要接了人家的钱,那就是受贿在先,事后用这笔钱去办“好事”的做法,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免罪条款,今后也不可能有这样的条款,因为法律必须把好反腐第一关,如果允许官员们先受贿再廉洁,就会给那些真正的贪官们留下了巨大的腐败漏洞和空间——他们都将放心地大肆受贿,一旦觉得事情要败露,拿出点赃款给希望小学买点桌凳就可化险为夷了!

  □岳建国

  百姓的“关怀饥渴症”

  来信/来论

  编者按 湖南省临湘市原副市长余斌曾以教育局或市政府的名义,将所收贿款中的15.47万元用于帮助下属乡镇、企业、学校,解决了很多实际问题。法院以受贿罪判处余斌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对此很多人为其大鸣不平。“余斌现象”在社会上引起热烈争论,我们从读者来信中选取若干有代表性的观点予以编发,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示。

  这一反常现象启示有二:其一,显示出当前百姓中间一种“关怀饥渴症”的存在——百姓们太需要来自上级机关和领导干部的关怀了,以至于“饥不择食”,哪怕明知他用的是受贿的“脏钱”,只要有些许来自领导层的关心,他们便感恩戴德。如此“关怀饥渴症”,暴露出当前干群关系的失谐。

  其二,显示出当前腐败现象之普遍。很多网友认为“他果真是只受贿20多万吗?那他应该算个清官”。如此让人乍看起来哭笑不得的议论,仔细想来却也有着现实的基础。腐败竟是如此普遍,工程回扣等竟是如此无处不在,以至于人们对二十几万的受贿,竟然有了相当的宽容。

  □之间

  “亚腐败”比腐败更可怕  
  
  来信/来论

  腐败现象其实不可怕,可怕的是腐败的“社会认同”。从临湘市纪委副书记刘世军的“官场报复说”,到该市教育官员冯刚的“一无所有说”,我们清晰地看到了一个危险迹象:官员们对腐败的临界线相当模糊,已到了是非不分的地步。贪官的界定标准变成了“有车有别墅有情妇”,收受红包被视为官场常态,这种观念上的“亚腐败”才是最可怕的!

  □张培元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滥用

  来信/来论

  扶困济贫是不是好事?当然是。如果这等好事余斌做得,似乎也就没有理由不让别人,包括同样掌握权力甚至掌握更大权力的人去做。可以相信,多数人可以如余斌一样,把“取之于民”的钱“用之于民”。但只“取”不“用”的人,肯定也大有人在。如此,对后一种人来说,让他们“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实质相当于给了他们受贿甚至索贿的机会。

  我甚至担心,有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外衣,以后干脆就没有受贿这一说了。既然不可能“取之于民”后马上“用之于民”,“取”和“用”之间必须有一个时间间隔,而且多长的间隔是合理的,很难有一个统一的认识。那好了,即使我真的是受贿了,可无论哪天有关部门找到我,我都可以说:“那钱不是受贿的,是准备‘用之于民’的,只是暂时还没有‘用’出去。”这么解释,有关部门是不是只能干瞪眼?

  □李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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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悲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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