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本应遭到世人唾弃的“贪官”成了人们争议的焦点。支持者认为“余斌是好官,至少他心中还有老百姓”,反对者认为“只要贪污就是贪官,没有原谅的余地”。
毋庸置疑,无论古今中外,对官员受贿行为的评价和界定都是违法的和不道德的。基于此,对余斌判处刑罚体现了法院对法律和正义的尊重。但是,反过来,我们同样不能否认余斌的“扶贫帮困、社会赞助”行为是其“道德高尚”的具体体现。
受贿是不道德的,甚至是违法犯罪,而济贫扶困却又是道德的,“道德的光芒”与“不道德的标签”就这样重叠地出现在余斌的身上,让人们失去了判断的理性,也模糊了人们“是非”标准,以至于不知道受贿二十多万元的余斌是“贪官”还是“好官”。事实上,在争议和矛盾的背后,我们不难发现,一直为人们所忽视的“次道德”影响着人们对余斌受贿行为的观点与看法,甚至直接影响了两级法院的判决结果。
“次道德”是一个有争议性的社会学概念。在笔者看来,“次道德”不属于道德规范,而是一种类似于道德的行为规范,它是对某些特殊行为进行肯定性评价的标准。有人认为次道德是“指违法者在实施不正当行为过程中遵守‘行为道德’,尽量给社会和他人减少损失。”“盗亦有道”即为此义。与其他贪官污吏所不同,“贪官”余斌没有将受贿款中饱私囊,而是用来扶贫帮困、社会赞助和公务活动。事实上,这就是一种“次道德”行为。
在笔者看来,对于诸如此类的“次道德”行为,社会需要的不是“提倡”,而是承认和肯定。对于社会民众来说,提倡社会公德和公民道德是“正道”,而对于不法者和不道德者来说,承认和肯定“次道德”才是最好的选择。这是因为承认和肯定“次道德”,一方面可以减小不法行为或不道德行为造成的危害,从而有利于受害人和社会,另一方面承认和肯定“次道德”符合法律精神的要求,即法律不仅要惩罚突破底限的不道德行为,也认可和鼓励人们的“向善”行为。正因为如此,各国刑法都把行为人的主观意愿和客观损害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标准,实质上这是对刑事犯罪中“次道德”的承认和肯定。
回顾余斌受贿案,笔者认为,余斌的受贿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余斌的“次道德”行为同样应受到法律的认可和肯定。从这个角度来说,“缓刑”是对余斌最合适的惩罚。
□江厚良(江苏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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