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各种方法和手段,其中,“私了”或者“公了” 调解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息讼”、“止争”的作用。但“私了”同时又是个暧昧的词语。众所周知,它们在解决一些问题和纠纷的时候,应该在各种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但以下的两个案件,却让笔者见识到了私了、公了“无所不能”的神奇。
两个月前,甘肃东乡县委副书记马文贤无证驾车撞死一名高中学生和一名青年农民,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案发以来,人们一直关注该案的进展情况。近日,马文贤被取保候审,而肇事方和两名死者的家属分别达成了赔偿17万元的协议,意欲“私了”此事。(见8月1日《兰州晨报》)
无独有偶,7月31日四川在线报道说:7月27日晚,一张姓男子驾驶尼桑轿车,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门前等候其在省高法工作的女友下班的时候,因停车问题和保安发生争执,该男子一怒之下启动轿车撞向保安,遂使保安倒在车上,而轿车一路狂奔,直到开出两公里之外的赣水路,围观群众一片哗然……而据当地警方透露,案件已经解决,双方已经“私了”。
笔者认为,以上两个案件都直接反映了一些自认为“权贵”们的猖狂和嚣张,他们无视社会的尊严和法律的严肃性,无视人生命的存在。他们的行为是对整个社会的挑战,产生的影响不可低估,这决不是用钱可以买断、可以私了的事情;再者,肇事者已经致使受害者死亡,或者已经给受害者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他们应该,也必须负刑事责任;其三,它们的社会影响都很大,从惩前毖后警示世人的层面上讲,也必须对肇事者绳之以法。
拓展看来,各种案件私了现象已经是个普遍的社会现象。由于法律意识差,法制观念淡。一方面,部分受害者及其家属,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不是寻求法律保护,而主动与侵害方进行协商,自愿私了。二是部分乡、村父母官,在受理群众对违法犯罪的控告后,由于缺乏法律知识,缺少法制观念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息事宁人的方法,从中主持调解。使一部分刑事案件在赔礼道歉和赔偿经济损失中被私了。
部分受害方因家境贫穷,生活困难,社会关系单纯,他们通常有着息事宁人、害怕报复、贪图小利、怕丢面子等心理,在能获得较多物质(金钱)补偿的前提及权势的恐吓下自愿私了,这也是促使该类现象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因此,笔者认为,有关部门首先应将普法教育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基层,特别是在广大农村、边远山区进一步推广和深入。一方面,在农村对农民加大普法力度,让广大农民在学法后自觉守法,认清犯罪的社会危害,认识刑事案件被私了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用法律武器同一切侵害行为作斗争。另一方面,重视和加强在农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道德观念教育,帮助、引导群众树立健康的、积极向上的的社会道德观,人格尊严不容侵犯的法制观。其次,广大基层干部应牢固树立为群众服务的观念,想方设法带领群众发家致富,群众富裕了,就不人会为钱所惑,唯利是图,做金钱的奴隶。第三,应加大打击力度。政法机关要加大对各种案件的关注和打击力度,特别是要加大对被私了的刑事案件的查处工作,及时破案,准确打击犯罪。树立公正执法的表象,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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