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中国民航在所有国内航线(不含内地与港澳航线)征收燃油附加费。
新华社在报道的时候,援引了经济学家周天勇对此事的评议———航油价格上涨是全球航空公司普遍面临的挑战,我国航空公司靠政府帮助上调价格暂渡难关可以,但却不可能一直靠政府上调下去。开放的市场环境放在那里,旅客的承受能力摆在那里。
在笔者看来,周天勇的这种评议,不仅较为准确和到位地指出了征收燃油附加费所存在的不妥、不公,同时也揭示了我国民航领域普遍存在的一个现实———存在一定的法治盲区。
实际上,近一段时间来,对于民航领域出现和存在的一些问题,社会各界的意见早已是是相当之集中了。先是民航那论斤来赔的行李赔偿标准,几乎让所有的人都备感荒谬和不公;再就是随着7月31日《蒙特利尔公约》在我国的正式生效,虽然人们从中看到了公约对我国即将带来的积极影响,但同时,人们也从其中那对内、对外赔偿标准的截然不同,纷纷感到了一种平等、公平、合理精神和原则的缺失和不足。而这次,有关方面在没有经过听证、没有经过利益博弈的情况下,以行政命令的方式,以向国际惯例靠拢的名义,单方面向消费者征收燃油附加费,无论是在实质正义上还是在程序正义上,都是明显有违法治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的。
我们知道,任何制度规章、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出台,都理应最大程度地尊重和依赖于最为真实的社会现实,都理应最大限度地反映和体现社会普遍认同的公平、公正观念,都理应最大限度地达到和促进社会各方利益的最佳平衡。然而,我们总是不无遗憾地看到:目前一些部门或行业的制度标准,不仅本身就相对缺乏公平、公正,而且但凡是需要强势部门承担、增加责任的领域,相关的规章制度似乎总是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修改,多年来总是保持在原先的水平,并且美其名曰保持规章制度的持续性和稳定性;而大凡是那些需要广大社会民众承担和增加责任的领域,相关标准的修改似乎总是无比的迅速、及时。
法治建设应该是全面的,应该是不遗留盲区和空白的。因此,笔者认为,尽管其中确实依然还有各种迫不得已,但为了确保民航业本身的健康、良性发展,为了更为有效、全面地维护消费者的合理利益,不仅需要从根本上变革、抛弃民航以往那种关门立法、部门利益立法的模式,也需要对民航领域所存在的一些明显有违法治原则和精神的地方,进行系统、及时和全面的规范和清理。
□江子骏(北京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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