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场上的腐败是一种坏现象,本来毫无争议。不料也有官员搞出一种“好”的腐败,令法学专家也觉得诧异。
湖南省临湘市副市长余斌因为收受贿赂22万余元,被判刑3年,缓刑5年。此案的最大特点在于,余斌将受贿钱财中的15万余元用于帮助下属乡镇、企业、学校,解决了很多实际问题。余斌因此认为自己无罪,只是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此案在当地也引起一些争议,一些人对余斌表示同情,认为他本来是敢于坚持原则的好干部,只是不善于保护自己而已。
但是,法律不能接受余斌的辩解。无论岳阳市中级法院的判决,还是法学专家对此案的评价,都坚持了一个正确的原则:受贿罪与受贿款项的使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证据证明了余斌犯有受贿罪,这一点并无争议。余斌本人曾在当地纪委长期工作,曾经顶住压力,铁面无私地办过不少案子。因此,他应当很熟悉相关法律。
余斌本人可能确实想做好工作以解民间疾苦,很多人对他的失足甚感惋惜与同情,这当然也是人之常情。但是,我们需要非常仔细而明确地区分一点,就是不能对余斌本人所谓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做法给予同情。不仅如此,余斌案甚至有许多方面引起我们对腐败问题的更深忧虑。
忧虑之一是,何以像余斌这样曾经十分优秀的纪检干部,也轻易接受贿赂。用余斌自己的话说,他在纪委工作了十多年,一直分管案件检察工作,“我太熟悉办案流程了,只要我不说,是很难查出来的”。不仅如此,长期的纪委工作还使他洞悉,基建工程方面的制度和规定怎样给了施工方一夜暴富的机会。不论余斌怎样解释自己的动机,当他接受别人的贿款时,就证明了那样一句话,长期注视着罪恶的人,罪恶也在注视他。也许他自己不觉得,但是罪恶已经在心中。
忧虑之二是,如果很多人觉得像余斌这样“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做法可以同情的话,则官场上以及公共部门中各种各样的“可同情”之处何其多。一个确实拼了命工作,引进了大项目的市长和按部就班政绩平平的市长,可能都一样拿的是几千元工资。前者是否可以找一种“适当”的方式多拿一点呢?我们在反腐败的制度设计方面,除了个别众所周知的环节,其他办法不可谓不多。之所以腐败至今难以禁绝,是否与腐败行为日益具有“日常行为”、“善良动机”和“可同情”的特征有一定的关系呢?即便我们确实因余斌济贫而同情他的受贿,但是倘若不被发现,他并不能保证不会接受更多的贿赂,也不能保证全部的款项都会用于工作而不会用于自己和家人。毕竟,并没有谁完全可以保证这一点。
因此,忧虑之三还是制度。要知道,坏的制度使好人变坏。余斌案无非是又增添了一条新的注脚。根据余斌的说法,他这个副市长所能支配的就一万元钱,其中还包括用车的费用,还不如一个普通打工仔。而且,他在任副市长期间,分管财政、城建、国土、政法、信访等工作,分管线有很多矛盾和问题需要经费解决,而市财政又非常紧张。这样一来,问题就出来———既然余斌只有这么一点儿可支配经费,那么,在他出手15万余元帮助下属乡镇、企业、学校等解决实际问题时,有关部门就应该有所警觉:这些钱是从哪里来的?在使用时经过了哪些必要的程序?假如这些提问很快有了答案,相信余斌自以为是的“贿款公用”之路,不会走得太远。
总之,要永不停息地追问这样那样的问题,而不是只为某一个“好”干部而叹息,否则毁掉的将会是更多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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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悲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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