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的物权法草案对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之间可能的冲突作出了规约。草案第四十九条指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我认为,这种规约尚不彻底,缺乏清晰的可操作性。
首先,经济学上有一个著名的“阿罗定理”———在一些公理性假定之下、在没有独裁者存在时,将个体偏好集结为公共偏好是不可能的。可见,基于阿罗定理,公共利益几乎是无法得到每个公民都一致同意的准确认定的,认定“公共利益”只能依赖于一定的程序,这个程序非常的关键,遗憾的是,此次草案没有对此给一个清晰规定。
其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这一条款,存在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根据这一条款的规定,政府单方面就可以认定公民财产的价值,可是,某项财货价值几何,不同的个体有不同的判断,这种不同的判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比如苹果在最初面世的时候,对于不知道苹果可以食用的人来说,苹果是一文不值的;而对于因为某种很难说清楚的原因而知道了苹果可以食用的人来说,苹果是有价值的;对于苹果还可以用做种子的人来说,苹果还具有更高的价值。现实中会遇到的例子是,倘若因扩建马路要拆除临街的商铺,同一地段同一面积的商铺,因经营者经营业绩的不同,经营者对其价值的判断也就不同,这一价值与经营者现实中已实现的及预期中可信的利润流有关,政府对此给出同一个补偿标准也很难说是合理的。
尊重个体对财物的不同判断,实质上就是保护了创新的可能。当然,这种个体性的判断要转化为社会性的评价,则需要依靠社会性的博弈方可实现。公平的交易最能体现财货的真正价值,市场是天生的平等派,通过市场认定财货价值才是最公正的。因此,“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或所谓“给予合理补偿”,是大可商榷的。现实中可操作的办法只能是,对于有公认市场价格的财货,政府应该严格按照这一价格给予补偿,没有公认价格的,只能是政府与当事人平等协商。如果不能达成协商结果怎么办?政府是否可以以对方“漫天要价”、“恶意敲诈”的理由强制执行某种“合理补偿”呢?不能。理由是,政府应先验地相信公民是善意的、理性的,法不禁止则应该视为公民的权利,在缺乏可置信的相互佐证的证据链时,政府不可以前置的道德准则来认定公民的内心意图为恶意。如此怎么办呢?公共利益又何从实现呢?在我看来,“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就是最大的公共利益所在!
保护产权的前提是清晰认定产权的价值,对价值的认定又依赖于公正的评价标准。为了避免对价值认定的不同理解,政府应当在《物权法》中明确价值认定的程序,尽量避免留下不得不付诸于政府自由裁量的空间。
□苏振华(浙江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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