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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为创文明城市限制拖拉机进城 瓜农含泪抛售
南京为创文明城市限制拖拉机进城是否合适?
1、拖拉机进城是否不文明?
不文明,影响市容。
拖拉机进城方便了群众。
说不好。
2、这样做是否侵害了农民利益?
侵害了农民利益,伤害农民积极性。
这样做也是为了城市的文明。
不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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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更需要法律的动态正义
作者:朱四倍 来源: 红网  Star.news.sohu.com 2005年7月18日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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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农村,请人写个简单的诉状起步价是500元,到县城可能是2000元。”在由京、沪、苏三地法官与学者共同参加的人民法庭建设论坛上,来自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傅郁林副教授说,这一项金钱数字隐含的深层问题是,诉讼成本很可能成为阻碍群众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绊脚石。(见《江南时报》7月17日)

  专家提供一份权威调查表明,目前老百姓打官司主要有三怕:一怕费时又费力,二怕白判,三怕诉讼成本高。老百姓的“三怕”揭示了什么?或者说,老百姓的“三怕”能给我们什么样的启示?笔者以为,法律是一种正义,但良好的法律仅仅是一种静态的正义,只是为社会主体信仰法律提供了可能性,而良好的法律的公正运行则是一种动态正义,为社会主体提供了现实的正义。老百姓的“三怕”则说明我们社会动态正义的缺失,或者说是实现动态正义的土壤还不够充分。

  诉讼成本很可能成为阻碍群众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绊脚石将导致老百姓对法律的否定,直至怂恿人们对法律的蔑视。久而久之,让老百姓形成“法律不过是一纸空文,无任何威慑力与权威”的观念,这对国家法治将产生致命的危害。从这个意义上讲,人们规避法律,并不必然是人们的权利意识不够,相反却是人们在法律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为获取自己利益最大化的理性选择。只有满足老百姓的利益和需要的,并能使利益最大化的法律,才能成为人们信仰的对象。在解决社会纠纷的多种方式中,如果法律途径解决其成本超出主体的支付能力或成本过高大于其可能获得的利益,社会主体很可能就会舍法而求之于法律以外的途径,如此以来,遑论法律信仰?

  长期以来,“无讼即德”的观念使广大老百姓不愿或不敢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导致权利意识的普遍淡薄,有时仍羞于言利,遇到纠纷与冲突,尽量把大事化小,把小事化了,不到万不得已不会诉诸法律。在这种背景下,如果诉讼成本很可能成为阻碍群众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绊脚石,则告诉我们,即使再有了良法的状况下,如果没有法律动态正义的实现,公众的法律信仰就无法树立,就可能造成依法治国的阻力。因为使法律真正贴近人们的生活,使法律从纸上的条款变为人们生活中活生生的行为准则,让法的观念在人们生活中潜移默化地植入公众的意识之中,社会公众出于生活的需要而去知法、懂法、守法、护法,才能树立起对法律的信仰。

  法律至上的信仰是法治社会必不可少的要素,它可以实现公正的价值,使每一个人各得其所。苏格拉底宁愿受死,也不愿改变他对法律之不可改变的信仰,而这种传统即对法律的普遍尊重使西方实现了法治。辛普森案在美国并没有引起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怀疑,因为他们相信建立在公正程序之上的审判才是公正的司法。说法律生活的现代化,决不只意味着引进近代国家的法制进行立法,更重要的是把这种纸上的近代法典变为我们生活现实中的事实。那么,实现法律的动态正义就成为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这就必然要求改变诉讼成本很可能成为阻碍群众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绊脚石的状况。

  法律,要以动态正义的方式实现。公众更需要法律的动态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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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悲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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