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千万富翁被灭门案现在侦破得怎么样了?6月23日《东亚经贸新闻》刊登报道,那标题就是“凶手远逃的可能性不大”。我读了新闻,真有点像是给杀人犯通风报信的感觉。
新闻首先告诉我们警方已进行的工作和结果。“事发当日,警方立即对案发现场周围的居民区进行地毯式搜查,但一无所获。”看到这一句,杀人犯就知道警察没有找到丝毫线索了。于是,“警方一面将案情向延边州公安局进行回报,一面组织警力对汪清县三个通往外地的重要出口进行封闭”,警方判断,“凶手可能利用这一缝隙潜逃”,但警方初步分析,“凶手远逃的可能性极小,仍在汪清境内养伤。”杀人犯知道了警方是这样分析判断的,如果他们其实已离开汪清,则从容不迫地继续逃跑;如果他们确实真在汪清,则必然盘算继续深藏或是寻机远遁的计划。投案自首的可能性不大,因为那是在走投无路时才可能采取的最后办法,现在警方根本不知道他们在哪,说明还没有到最后关头,当然要赌博一把的。
新闻说到的第二点也能促使杀人犯继续顽抗。“为了尽快侦破此案,警方欲画像缉拿凶手,但根据女保姆介绍的情况,凶手做案时均戴头套,当时天色较暗,而且幸存者仅为自己,并没有记下凶手的过多明显体貌特征,所以这一想法又被否定。”警方没有弄清凶手的体貌的任何特征。凶手读报至此,一定高兴得笑出声来的。
新闻的第三点则告诉我们,警方的排查也没有找到什么线索。“四栋楼内近千户居民就成了警反复强调重点走访调查的对象”,结果是“搜集了些对该案有用价值的重要线索,又有两人被警方纳入重点怀疑对象,但是否涉及此案,还有待进一步调查。”
我就纳了闷啦,我们警方已经做了这些侦破工作,我们警方什么线索都没找到,我们警方对案情是这样分析判断的,这些应该属于破案的秘密,怎么全部写出来,登在报纸上?这对案件的侦破究竟是有好处还是有害处?我们对凶手什么线索也没有找到,而凶杀在暗处,却已经完全知道了我们的工作进度,做到了“知己知彼”了。这只能加大破案的难度。
不错,对于这起大案,广大人民群众十分关心,希望尽快破案。但也没必要把全部情况公开啊。一个案件在侦破过程中,实在要向群众公布情况,只能说“案件正在侦破过程中”;等有了重大进展,再含混地说“案情已经有重大突破”;只有案件全部告破,才能真相大白于天下。这样一个道理,应该是不难懂的,老百姓也是可以理解的。
我国实行的“警务公开”制度,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公民对公安机关的监督,预防和减少民警违法违纪。对各地关于“警务公开”,从“列举法”看,“警务公开”的内容主要是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原则、依据、办案程序、执法制度,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的范围、执法职权和办案程序,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的范围和职权等等,并不包括及时公开案件侦破的过程、进度等情况。而从“排除法”看,“警务公开”的原则就是“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以及需要保密的事项外,都要予以公开。”案件侦破过程中的具体情况,显然属于应该保密的内容。
所以,案件侦破的具体情况不能及时公开,这不妨碍公民的知情权,也不违反关于“警务公开”原则和内容的规定。相反,不适当的公开会影响案件的侦破,甚至变成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
( 责任编辑:悲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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