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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调查
  南京为创文明城市限制拖拉机进城 瓜农含泪抛售
南京为创文明城市限制拖拉机进城是否合适?
1、拖拉机进城是否不文明?
不文明,影响市容。
拖拉机进城方便了群众。
说不好。
2、这样做是否侵害了农民利益?
侵害了农民利益,伤害农民积极性。
这样做也是为了城市的文明。
不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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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欠“腾兴善们”一场集体忏悔
作者:社论 来源: 新京报  Star.news.sohu.com 2005年6月16日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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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腾兴善,湖南怀化的一名普通公民,16年前因“杀人碎尸”被判处死刑并已枪决;而当年公安机关认定被他“杀害”的“死者”石小荣,至今仍在人世。目前,有关申诉程序已经启动。

  往者不可谏,来者犹可追。基于最基本的人道主义精神和对同胞固有的悲悯情怀,我们对当事人的不幸遭遇深表同情;作为现代公民,我们相信,只有对本案进行审慎的追问、理性的反思,才更加凸显个案对法治建设进程的社会标本意义。

  司法是专业性极强的科学,所以应当创造环境,平衡民意与司法的内在紧张,增强司法独立性,减少社会对司法的干预;同时依法监督,保证司法机关公正裁决。

  从报道中我们注意到,由于碎尸案作案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极坏,当年警方破案的压力不小,也许正是这种巨大的社会压力对案件的侦查取证起到了一定的负面作用,可能在客观上加速了有关机关对被肢解女尸的错误认定,从而使得本案在歧途上越走越远。其实,在一系列冤案、错案中,在相当多的“运动式执法”过程中,往往有所谓“社会压力”的影子。

  所以,包括国家机关在内的社会各方力量应当创造环境,使有关机关对这种“社会压力”保持理性的审视和必要的距离,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过滤掉民意中的非理性情绪,汲取其中的合理成分,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裁决经得起历史和人心的检验。

  腾兴善逝去了,人死不能复生。但这一错案的发生,再一次强烈逼迫我们深思:即使再科学的制度设计,也并不能保证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这是法治的局限;作为最严厉的刑事惩罚措施,死刑适用又该如何面对冤假错案的拷问,尽可能克服这一局限?

  保留死刑论者的理由,从功利角度讲主要是死刑对犯罪的威慑效用。但从人类法治文明发展史看,死刑的威慑效用是有限的。所以,由于特殊国情,我国暂不能废除死刑,但有必要考虑改革我国刑罚体制,如对死刑适用进行更为严格的规定,将死刑判决与死刑执行进行必要的区分,从立法上延长死刑判决与死刑执行的时间等等,为纠正冤假错案创造最大可能。从这个意义上说,更多的“腾兴善”们是可能通过制度创新“死而复生”的。同时,死刑复核也应当尽快从省级高院手中收回。

  腾兴善案之所以引发关注,新闻媒体亦功不可没;试想,如果没有新闻媒体积极介入,那已经蒙冤16年的冤魂,是否还将继续它的蒙冤之路?埋藏在案件背后的真相,何日才能够大白于天下?

  近年来,我们注意到,在诸如佘祥林案等一系列个案中,新闻媒体在推动法治进程中都起到了积极作用。正因为如此,民众对新闻媒体寄予了极大的信任和期待。

  但同时,我们还关注到,民众的信任和期待,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司法有关部门职责的缺位。新闻媒体在很大程度上实际承担了更应由有关国家机关承担的责任。

  这样的错位,与其说造就了新闻媒体的荣誉,不如说是一种遗憾。除了加强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发挥其“社会利器”功效之外,我们更需要通过落实现有的制度建构,约束有关机关各司其职,创造环境,从而为公民维权大开绿灯。

  通观包括腾兴善案在内的一系列冤假错案,我们需要反思,更需要警醒:人权的充分保障,不仅是写在宪法上的条文,更是一系列制度规制之下活生生的生活习惯。在推进人权“生活习惯化”过程中,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都同样责无旁贷;而这,还需要我们付出更艰辛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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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悲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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