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教而诛”在我国古代,是遭到大众谴责的公共管理行为。孔子说过:“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慢令致期谓之贼。”那么“不教而罚”呢?“不教而遭灾”呢?
最近有两件事让我对“不教”的概念有所思考。
其一是一位在甘肃敦煌打工的四川籍少年,因为想坐一次飞机,溜进机场藏到飞机起落架中,飞机起飞后他摔死了。其二是北京一位安徽籍民工杜宝良,开着卖菜的面的在同一地方违法逆行105次,被罚款一万多元。敦煌机场辩称根据民航安全相关法律,不经过正常程序不能进入机场和航空器,因此机场方不负法律责任。而那个被罚的安徽老杜,谁叫你不看清楚交通指示标志,或者及时上网查看违章记录,为什么非得等到最后处罚你才知道交通违法?
这两种看法隐含的意思是:如果你不了解相关的知识,你违法了,个人利益受到损害了,那是活该!
我认为,“不教”不应该仅仅是:我声明了如何如何,你们是否知晓我就不管了,只要我声明就能免责。如果这样的话,需要所有的人都是全能型人才,对这个社会运作的每种规则必须了解,否则就自认倒霉。———这样的理由看似冠冕堂皇,其实它藐视了所有因种种原因并不知道某种原则而受到损害的人的权利。
在一般人看来的常识对某些人而言可能闻所未闻。比如说人不能不经过允许进入机场,人更不能藏进起落架,因为飞机一旦起飞,气流、温度会要起落架中人的性命。这是个大多数人都知道的常识,何况有昆明机场俩少年藏进起落架酿成悲剧的旧案。可是对于一个没读过书的文盲,他跟着亲戚来敦煌谋生,这些常识和旧案他一无所知,他还以为藏在飞机起落架上和乡村公路上爬货车一样便利。他确实没有受到必要的“教”,如果受教了,他不会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这个“不教”的责任很复杂,但悲剧发生了,机场方要负担的不仅仅是道义责任,也包括法律责任。因为你没有能够阻挡这个缺乏常识的青年进机场。
同样,要求每个司机都有能看清楚每一个交通标志,都能及时上网查看自己是否违章,这是不可能的,除非交管部门提醒杜宝良违法后,他依然不改,照旧违法。
也就是说,作为执法部门或公共管理部门有责任尽早告知有关人士违法、违规的行为及其后果,最大限度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否则的话就是不折不扣的“不教而诛”。
这样的“不教而诛”,在我们的生活中并不少见。去年国庆长假前,北京海淀区一些企业以为交营业税可以因假期顺延,———办许多公事都是如此,他们凭经验想当然。可是假期后知道自己该交滞纳金。税务部门的解释是他们已经在放假前,印刷了一摞提醒尽快交税的文件,放在税务大厅任取,你们为什么不去看呢?
这样的执法和公共管理简单得根本不需要任何智慧,如果这样的话,我以为不需那么多工作人员,派几个机器人就能胜任。反正找个方式公布规则就行了,谁违反了照章办理。这是不折不扣的“不教而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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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悲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