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新京报》报道,在2005年北京市卫生工作大会上,卫生部门的负责人公布了一项“触目惊心”的数据:2004年,国家审计署抽查北京地区10家三级甲等医院的医疗收费项目,发现违规向患者多收费用1189.96万元,具体到每一家医院,“一家医院”多收点名手术费5.67万元,“一家医院”没有依据收费29.88万元,“一家医院”多收药费166.52万元,“某医院”多收检查费17.01万元。
由于牵涉自己的切身利益,笔者边看新闻,边寻找这些违规收费医院的名字,想知道是否也包含自己的医疗定点医院。但遗憾的是,看完通版报道,也没能找到想要的答案。卫生部门为什么要替这些违规医院“保密”呢?笔者认为,卫生部门作为政府履行公共卫生职能的主体,不论从哪个角度说,都应当将这些违规收费的医院予以公开曝光,而不应“护短”。
对公众而言,对事关自己切身利益的事项有知情的权利,将违规收费医院名单公开,正是实现这种知情权的需要;对卫生部门而言,将违规收费医院予以公开曝光,正是履行其信息公开义务的表现。要知道,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是彻底的,而不是若有若无、断章取义的;对医院而言,将违规收费医院名单公开,既可以对违规医院本身发挥“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的作用,让其承担相应的责任,还可以还那些没有违规收费的医院“一个清白”,省得让公众对它们产生不必要的怀疑;对整个医疗市场而言,将违规收费医院曝光,也有利于实现公开、公平、诚实、信用、有序竞争的良性循环,保障医患双方的“双赢”。
而如果对违规收费医院名单不予公开,那么,此次查处的乱收费可能会仅仅停留在“触目惊心”的地步,对规范医疗市场没有多大的作用。因为没有公开、透明的机制,谁来监督医院纠正违规行为?谁又能知晓卫生部门是否已履行了应有的监管职责?
□刘行(北京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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