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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为创文明城市限制拖拉机进城 瓜农含泪抛售
南京为创文明城市限制拖拉机进城是否合适?
1、拖拉机进城是否不文明?
不文明,影响市容。
拖拉机进城方便了群众。
说不好。
2、这样做是否侵害了农民利益?
侵害了农民利益,伤害农民积极性。
这样做也是为了城市的文明。
不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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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政府部门集体辞职如何?
作者:王玥 来源: 红网  Star.news.sohu.com 2005年6月1日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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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部门,能否集体辞职?这在我们国家政治生活中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但是,种种事态的演绎和发展,一次又一次地说明,这是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道理是浅显而明白的。当一个家庭“仆人”可以凌驾于“主人”之上,而“主人”又缺乏对“仆人”的最终裁量权的时候,“仆人”就不可避免地会做出一些伤害“主人”而为所欲为的事来。当然,“公仆”不能完全等同于封建社会中家庭里的“仆人”,但他们仍是社会公众这个“主人”“雇用”的,却是意义相同的不争的事实。

  政府官员贪污腐败愈演愈烈,“规模”越来越大,已经成为中国社会改革和进步的严重障碍。人民群众深恶痛绝,虽“痛斥”之声不绝于耳,但丝毫不能阻滞贪官们贪钱、贪色、贪玩于万一,官场中“逆淘汰”已渐成规则,好人反倒不能立足;窝案串案一起接一起;公共政策明目张胆地为政府官员自身谋利,丝毫不顾民意……如此等等,事实可谓不胜枚举。为什么?

  我们往往把打击的目标和必须承担责任的对象有限地集中在犯罪者本人身上,而对产生这种腐败的环境和土壤却不做任何追究和改进。于是,就发生了在一个官位上贪官“前腐后继”的现象,就发生了其它官员和监督机构置身事外的现象,就发生了贪官虽倒而腐败不死的现象……所有这一切,皆源于贪官所在环境的恶化,而所谓处理,却恰恰保留,或曰保护了这个必然要再次滋生各种腐败的土壤。黑龙江省绥化市李德案,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涉案官员达到156人,除了几个“首要”分子受到法律的惩处以外,其他大多数人均以“五万元以下”实则十万元“处理原则”不予追究。理由是“如果全部追究影响当地稳定”。且不论五万元能否真的就可以把其他涉案人员全都排除,就“影响当地稳定”这个理由,听起来就多么幼稚可笑!中国十三亿人,六千万党员,追究了一百多个买官卖官的官员,当地就不能稳定了,继任者也太把共产党政权看得脆弱了一点吧!更何况继任者有没有这个“豁免权”本身就是个问题。然而,此案尽管处理得如此草率,却丝毫不减其标本意义。一个地方,官员腐败达到如此程度,面积如此之大,却最终“赢得”这样一个处理结果,其它地方已经涉足腐败,或者想要涉足腐败的官员,还有恐惧之心吗?

  对于腐败官员边腐败边升迁的问题,有人提出追究提拔者的责任。提拔谁,上级官员要俱名推荐。其实这样做一方面缺乏足够的理由(提拔当时未必就是腐败者,提拔以后由于地位权力的不同而发生变化,结果却都要推荐者负责,也不尽合理);另一方面,也很难真正做到预防犯罪。因为被提拔者也不可能永远都在推荐者的视线之内,有的甚至后来的地位高于推荐者。但是,同在一个工作环境里工作的人却不同。你说一个局长犯罪,局党委书记不知情,你说纪委书记没责任,你说他周围上上下下的人都密不透风,这说得过去吗?不知情也是失职!很多案件都一再证明,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的时候,并非别人一无所知,而是事不关已,少问为妙,甚或沆瀣一气,顺水推舟,千方百计挤进获利者的圈子,构成一个利益共同体。许多案件官员出了问题,来处理的却是本就在责任范围内的执法或纪律人员来执行。这就是老百姓经常质疑的:事前这些监督部门哪去了?上级管理部门哪去了?本就监督和管理缺位,最终却还是原来一帮人马来定案。显而易见的是,案情越重大,监督管理应负的责任也越大,处理者除非想要给自己找麻烦,否则只能是大事化小小事化无。所以,特别是大案要案,窝案串案,一旦发生,就足以证明,在这样一个局部环境里,已经形成了滋生犯罪的土壤,原来的机构已经失去了人民的信任,不足以继续担当执掌公共权力的大任。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是必然的,但集体辞职,让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工作人员,包括上一级的领导和管理监督机构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理所应当的,是必须的一种姿态。如果这种机制能够形成,相信在一个环境内部,有正义感、不想为虎作伥的人对于置于眼前的犯罪行为就不会无动于衷,就会勇敢地站出来,即便只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也会与犯罪分子和犯罪行为作斗争。否则,一个单位去了一个局长,去了两个科长,却恰恰造就了另一些人的升迁,这从某种意义上说,不是一个单位内出事的人越多,升迁的机会越大吗?这岂不是在鼓励一些人“乐观其倒”的心态?

  由职务犯罪联想到公共政策的制定,即如昆明市五月九日公布的公车改革方案,其依级别大小而区分的交通补贴,完全抛弃了“公务”的本质属性,对今后公务的执行有百害而无一利,实质上就是变相给自己加工资。以至在昆明乃至云南全省引起轩然大波。从这项政策的出台,可以清楚地看出,政策制定者枉顾国家改革大局,枉顾民心民意,甚至连基本的道理都不能自圆其说,一双眼睛只盯着小集团利益,个人利益。这样的公共政策部门,在人民群众中间还有什么信誉可言?引入集体辞职机制,当他们意识到失去民意可能就意味着政治生命结束的时候,当可在他们的心理上形成一种强烈的制约机制。当然,民意的体现应该有一套完整的实施方案。但前提应该是政府部门可以集体辞职。

  集体辞职并不是一个发明创造,国际上早已通行。如果要赢得人民群众的拥戴,政府部门就要敢于承担责任,其意义更甚于官员的个人辞职。如果要熔入国际社会,请在这方面也与之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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