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22岁的大学生在回住所途中,被巡逻民警以“核实身份”为由带回派出所,随后,这名大学生遭到五六名警察的拳打脚踢,以致头部、颈部受伤。这是近日发生在沈阳皇姑区崇山派出所的惊人一幕(5月25日《华商晨报》)。对于这一幕,相信很多人都会有种“似曾相识”的感觉——两年前,大学生孙志刚不就是这样被警察带到收容所、然后被群殴致死的吗?值得庆幸的是,崇山派出所的警察只将大学生暴打一顿后就放他走了,而且事后,该派出所的所长也郑重向挨揍的大学生道了歉。谢天谢地,广州孙志刚的悲剧没有在沈阳重演。
但是,对于这一起“警察群殴大学生”事件,我们并不能因为派出所长从善如流、闻过能改的态度而等闲看待。有必要问一问:何以这些警察要对一名手无寸铁的合法公民说打就打、完全无视其人身权利?在我们的法律上,警察暴力的行使边界是清晰的,公民权利也是明确受法律保护的,即使对于一名犯罪嫌疑人,法律也不允许侦查人员搞刑讯逼供。那么,为什么在现实中,警察却可以轻而易举地对一名无辜的大学生滥用警察暴力呢?
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相对于掌握着合法暴力的警察而言,任何一名落入警察之手的公民都是处于弱势的。博弈理论告诉人们,如果“暴力潜能”在各博弈主体间分配不平衡,强势的一方就会为追求自身利益而不惜损害弱势一方的利益,博弈的结果必然是不公正的。显然,为了执法的公正,法律必须规定警察权力的使用程序和范围,并以可行的制度安排来落实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借此达成公民权利与警察暴力之间的博弈平衡。而在一个能够限制警察暴力、主张公民权利、形成博弈平衡的制度安排中,设置合理、有效的惩罚机制是其中必不可少的关键环节。也就是说,对于破坏规则、滥用警察权伤害公民权利的警察,必须给予严厉的惩戒,以儆效尤,以制度威慑的力量促成每一个博弈主体对制度规则的认同。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警察滥用暴力的可能性,否则,法律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就容易成为一纸具文。
因此而言,沈阳警察群殴大学生一案,不能以派出所长的道歉而草草收场,对于参与打人的警察,应该在公众监督下作出公开处理。不能轻描淡写地说“我们会进一步调查这件事,批评,教育,够处罚的处罚”就算了,因为对违规者的纵容,只会为其下一次违规埋伏下隐患。(吴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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