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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为创文明城市限制拖拉机进城 瓜农含泪抛售
南京为创文明城市限制拖拉机进城是否合适?
1、拖拉机进城是否不文明?
不文明,影响市容。
拖拉机进城方便了群众。
说不好。
2、这样做是否侵害了农民利益?
侵害了农民利益,伤害农民积极性。
这样做也是为了城市的文明。
不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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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凭欺诈应该成为国家公诉案件
作者:童大焕 来源: 搜狐文化频道  Star.news.sohu.com 2005年5月23日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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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5月19日,冒充北大博士的大学生刘志刚被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刑三年零六个月。现年32岁的自考本科生刘志刚冒充北大博士生,制造虚假简历蒙蔽求职单位。后他被郑州航院聘为教师,得到4万元安家费、高额工资及住房一套。后被郑州航院识破。(《中国青年报》5月21日)

  迄今为止,这是我国首例因学历欺诈被判刑的案例,在某种程度上具有破冰意义。但也很遗憾,如果刘志刚不是得到4万元安家费以及住房一套,他是否会被定罪,我心有疑虑。因为法院判决的依据是:刘志刚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而迄今为止,各种各样的文凭欺诈案并不少见,一些人因此而获得高薪,谋得高位,但没有一例因此而被判刑的。即使在假文凭的重灾区之一——国家公职人员队伍中,一般的做法也只是要求“自查自纠”,只要主动放弃假文凭,原有的职位、待遇甚至未来升迁基本上都不受影响,即使不主动,充其量也是个警告。比如2003年11月10日《燕赵都市报》一则资讯告诉我们各地查处干部假文凭的情况:深圳,在已查验的44213人中,共验出假学历(学位)证书107份,非学历(学位)证书719份。其中,4人受到了撤销专业技术资格和党内警告等严肃处理;湖北全省县处级以上干部有2.9万多名,清查中主动放弃假文凭的和不愿放弃的有700多人,占总清查人数的2%。这里并不包括“假的真文凭”。

  在美国,假学历一旦被发现,除了因欺诈罪受到起诉,还要接受罚款的处罚。在德国,最近有名男子为了在政府部门谋到一个理想职位,伪造了硕士文凭,被查实后,即遭到司法部门的指控,根据德国法律,持假文凭按欺诈罪处置,并处以1000欧元以上的罚款。在韩国,对持假文凭者同样要提起刑事诉讼,如果是政界人士持假文凭,则取消其当选资格,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国现阶段是个文凭崇拜的国度,也是假文凭泛滥的国度,各种“真的假文凭”和“假的真文凭”(后者指有职有权有钱人士通过各处虚假的办法获得正规学校颁发的真实文凭)几乎成灾。走在城市的大街小巷,人们随处都可以见到制售假文凭的广告。假文凭广告铺天盖地,各种权学交易、钱学交易的博士硕士班也泛滥成灾。“真的假文凭”和“假的真文凭”都颇有愈演愈烈之势。据有关部门2001年统计,全国持有假文凭者已超过60万人(全国人口普查时发现填写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数比国家实际培养的人数多出60万),在广东人才市场上的求职者所持有的文凭有三成是假的。在利益驱动下,普查时填真实文凭实际使用时用假文凭的恐怕更多。可以料到的是,由于我国对使用假文凭的欺诈行为打击不力甚至出现法律空白,几年过去,这个数字应当早已“更上层楼”了吧?

  我国法律对制售、使用假文凭的惩处存在明明的畸轻畸重倾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7月3日发布了《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共犯论。依照刑法第280条第2款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该解释只规定了对制售假文凭者的刑事制裁措施,却没有从法律上规定对持有、使用假文凭者的制裁惩罚措施。对于大学和使用者之间通过钱学交易、权学交易买卖“假的真文凭”更是无能为力。显然,这既不利于法律的公平,也不利于从根本上打击、防范假文凭的泛滥。

  假文凭的最大受益者,并不是制售假文凭的人,而是持有、使用假文凭的人,他们凭借手中的假文凭,力挫群雄,不劳而获,谋得政府和企业的高职高薪,得到比别人多得多的获取社会机会、分配社会财富的机会,把无数付出十数年寒窗、许多家庭因此债台高筑的诚实劳动的社会才俊踩在脚下,把社会的基本公平原则陷于泥淖,损害整个社会乃至国家的信誉。所以,美国人甚至把考试作弊行为都当成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加以惩处,看来是不无道理的。

  与持有、使用假文凭者所获得的无法限量的机会和财富收益相比,制作、销售假文凭者的那点微不足道的经济所得简直是小巫见大巫。根据“风险和收益相当”的经济学原理和“惩罚和违法犯罪相当”的基本法律精神,应该为假文凭付出最大代价的,就不应该是假文凭的制售者,而是假文凭的最终持有、使用者!

  假文凭的泛滥,破坏着社会最基本的人才流向和价值基础,直接危害着国家的效率、公平和民众对社会的信心。既然伪造制作和贩卖假文凭都已经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假文凭的使用就更没有理由被排斥在刑事打击范围之外!我们应该参考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将打击假文凭的使用切实国家的刑事公诉案件来对待,对于因使用假文凭而升官晋爵、获得高职高薪者,不仅应该剥夺他们的职位,追缴其因欺诈而获得的非法所得,给予必要的罚款,还应该处以相应的自由刑。而且,在打击假文凭的刑事案件中,不能只“欺软怕硬”,对于那些“假的真文凭”的买卖双方,也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有力甄别和打击,还学界一片净土。

( 责任编辑:悲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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