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家美国公司因为向中国相关人员行贿,而受到美国《海外反腐败法》的制裁。此前的一桩案件,是发生在2004年的朗讯科技中国有限公司4名高管被撤职事件。据媒体报道,当时美国朗讯公司迫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压力,对分布于23个国家的业务部门进行了“自查”,结果在中国公司查出了涉嫌违反《海外反腐败法》的行为,于是就以撤换高管的方式进行了自我了断。
我们当然不该天真地以为,美国人惩治美国公司,目的是以美国的法律为武器而为中国净化市场环境。我们更不必因朗讯公司的自查行为,而赞佩他们的道德自律。美国的《海外反腐败法》是为美国公司定的,朗讯公司也是因为受到了这一法律的约束,才不得不尽量让自己保持干净。
不过这类案件还是值得我们关注。相信大部分中国人听到这样的消息,都会有些好奇:美国公司在中国行贿,目的当然是为了拿到大单。目的一旦达到,则不但为美国公司挣到了大钱,间接地也为美国国家利益做出了贡献。而如果有什么负面作用,败坏的也是中国的商业环境,美国法律又管它做甚?
然而美国人不是这么想事。《海外反腐败法》的初衷,就是为了维护美国公司间的公平竞争。如果一家美国公司以向外国政府官员行贿而获得机会,那么不行贿的美国公司就处于不利地位。为了维护公平,就以法律的强制手段,使所有的公司都不敢行贿,哪怕行贿的对象是外国的官员。当然按照另外一种思路,如果所有的公司都可以行贿,则大家也会形成一种公平。而在相当程度上,我们就置身于这样一种“公平”之中。但是也许在美国人看来,这样的公平是一种恶质的公平,会毒化美国的商业环境,对美国的长期发展不利,所以为美国人所不取。
所以同样是“反腐”,中国人更多地关注其政治意义,而在美国——至少就《海外反腐败法》而言——更多的是着眼于净化商业环境、维护商业秩序。分析《海外反腐败法》的条款,其明确的潜台词是:美国公司应该而且必须到世界各国去挣钱,但是,绝不能把那些国家的腐败病毒带回美国,以致污染和毒化了美国的商业环境。这其中当然有着一贯的美国道德优越感,但是也反映出,美国人坚信他们的成就和奇迹,立基于他们的商业伦理,而公平、健康的商业环境,则是这一伦理的最重要的载体。
据说在朗讯事件曝光之后,一位外国官员感慨道:“现在很难让我相信,一个外国公司在中国获得成功,并同时能够保持手脚干净。”这真是刻毒的攻击,而且其攻击的目标并非外国公司的行为,而是中国的社会环境。我们当然不必仅仅因为别人的攻击而自责或自卑,但是我们也不得不自觉到,虽然中国搞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并不因此而比美国对腐败不公的环境有天然的免疫力。
现在,美国人以美国的法律为依据,反腐反到中国来了。虽然我们不能把我们的反腐希望寄托在美国法律身上,但至少可以搭一下他们的便车:美国公司的行贿者已经曝光,想必中国的受贿者也不难确认。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这边都没有什么对应的动作,则那位外国官员的感慨就显得不怎么刻毒了。(张天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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