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由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共同制定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于2005年5月16日正式出台,并将于本月底正式实施。按照这一办法,ISP(网络信息服务商)在很大程度上获得了责任豁免,如对网民在论坛、留言中发布的内容或链接侵权,ISP不承担侵权责任。此外,在对侵犯著作权的ISP的处罚方面,原来规定的10万元处罚额度下降到了3万元,处罚权则由拟议中的著作权保护机构转移到了信息产业部门。
此前,有媒体曾对拟议中的网络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表现了浓厚兴趣,并由此引起了公众的密切关注。按照当时的设想,该办法将于去年年底出台,并从严格保护著作权的角度出发,加强对ISP的监督管理和侵权处罚力度,以遏制互联网环境下越来越恶化的著作权保护态势,最终保护著作权人的法定权益。当时这一拟议中的办法,还引起了众多ISP的关注。显然,对于著作权人而言,保护措施越严格越好,而对于ISP们而言则恰恰相反。在此利益博弈过程中,有关方面组织了对该办法草案的听证会,并最终形成了5月16日出台的文本方案。
在办法还没有全文公布时,据新华社5月16日的报道,至少有两个方面的动向值得关注:一是ISP的责任豁免问题,一是处罚权的归属和处罚额度问题。
著作权的保护问题,其核心就是对著作权的传播权的保护。随着科技的发展,互联网对于著作权的侵害,至少在传播的速度、广度和复杂性方面,成为侵害著作权的第一“杀手”。正是考虑到这个因素,越来越多的国家修改了著作权法,将网络信息传播权规定到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我国也于2001年10月27日进行了类似修改。
从技术角度而言,ISP对著作权的侵犯,往往表现为链接、网络论坛等所谓“非恶意手段”,但在传播的效果上,这种方式对著作权人利益的侵害后果仍然非常严重。可问题是,按照前述办法的规定,这种侵权方式将至少被免除行政责任。这样的规定可能给ISP们甚至全社会发出了一个错误信号———网络信息服务机构使用链接和网络论坛等方式侵害著作权无关紧要。尽管在民事问题上,是否构成侵权应当由司法机构裁决,但这样的规定有超越法律规定和纵容民事侵权的嫌疑。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对于构成侵犯著作权的ISP的处罚。首先是处罚权归属问题。如果该办法是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则应当交由和保护核心密切相关的部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来进行处罚,当初办法的初稿,正是这样规定的。
可现在正式文本的规定却是由信息产业部门来处罚。笔者认为,将处罚权由著作权管理机构转移到信息产业部门,可能有行业保护的嫌疑,并且这种保护是以牺牲广大著作权人利益为代价的。其次是处罚额度。对一个营业额数亿甚至数十亿的ISP而言,区区3万元的处罚力度,无异于隔靴搔痒。
想来想去,上述疑问的答案其实很清楚:经历了一场所谓的听证会之后,最初被公众翘首以待的网络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可能已经深刻地打下了行业利益的烙印,这个烙印实质上就是在有关部门主导下的利益折衷,只不过是,这样的折衷乏善可陈,甚至让人开始产生有关著作权保护的新担忧。
□陈杰人(北京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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