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有关部门重新恢复了去年7月1日停止的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考试,考生需进行《法规和职业道德》、《城市交通地理》等6项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的才能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5月10日《新京报》)在“新北京,新奥运”的背景下,有关部门加强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考试和考核,初衷是好的。但是,这一措施变相为出租车驾驶资格设定前提性许可,有违反《行政许可法》的嫌疑。
从性质上说,出租汽车驾驶资格考试作为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的前提条件,无疑具有行政许可的性质。因为行政许可的一个显著特征是“硬申请”,不是行政机关主动去做,而是某个人想做某件事,必须向行政机关申请并获得许可方可为之,而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考试正具备这一特征:如果考试不通过,就不能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
但是,《行政许可法》不仅严格限定了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而且规定只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省级政府的规章依据法定条件可以设定临时性许可,其他规范性文件则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将其运用到出租汽车驾驶资格许可上,意味着社会上的驾驶员,只要符合法律法规设定的驾驶资格和条件,都有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权利,任何部门不得设定任何法外的限制性措施,否则就是对当事人法定权利的剥夺。有关部门在没有上位法规定的情况下,自行为出租汽车驾驶资格设定前提性考试,无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那么,为何这种考试在停止1年后又恢复呢?笔者认为,一方面,权力的本质在于其具有潜在的扩张性,即使强制挤压,也会想尽办法寻找新的生存空间,而这种权力膨胀的动力源,正是隐藏在背后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从我国行政法治历程来看,几乎每一部约束政府的法律出台,似乎都会刺激新一轮的权力扩张。《行政许可法》自然也不例外,而行政机关的心态似乎已由法律施行之前和之初的“狼来了”,正演变成目前的“不过如此”。
从这个意义上说,尽管《行政许可法》在立法上的贡献已被肯定,但要彻底解决行政许可乱设定、乱收费问题,就不是法律文本本身可以完成的,而必须真正付之于行动。因为历史经验早已证明,法律从来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
( 责任编辑:柳剑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