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湖南临湘市副市长余斌受贿一案因媒体报道而引起广泛争议,就在各方“口水”酣战之时,8月12日《检察日报》却发文指出,余斌赃款去向有三,即女儿去英国读书用去一部分,打牌输掉一部分,以他个人名义借出一部分,并非像余所说“收受款项用于公务”。
一边是法院在认定“受贿扶贫”基础的上轻判,一边是检察机关的“真相”,这使得余斌受贿一案更加扑朔迷离,让公众都不知道该相信谁了。
众所周知,《检察日报》是检察机关的机关报,其所刊言论一般都会被当作是检察机关的观点和意见。余斌受贿一案,法院在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之上,根据法律规定早已作出终审判决,此判决就已具有司法的权威性。一些检察人员对此案的法院判决不满,发表意见并刊登在《检察日报》上,且以“真相”自居,这种做法,显然已经对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形成了挑战,使得一部分人民群众对法院判决丧失了基本的信赖。再者,这样的文章对余斌也是一种不公,因为他只有服从法院判决的义务,而无接受检察机关事后“真相”声明的义务,可以说那篇文章的作者和《检察日报》已涉嫌对余斌名誉权造成侵害。
笔者认为,检察人员对法院的判决有意见,应当建议相关检察机关对此案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而不是采用在《检察日报》上发表意见的方法。实际上,从报道来看,我们的这些检察人员所说不无道理,传讯后余斌早已交代清了赃款的去向,缘何审判时却改口说扶贫了呢?检察机关的人员说其受人点拨,那么余斌究竟是受何人点拨把“赃款用于扶贫”当成救命的稻草?此中有没有伪造证据的行为?这都值得作为侦查部门的检察院去一一搞清楚,取得确凿证据。若是我们的检察机关把这些问题都搞清楚了,再依据审判监督程序提请法院再审,使得本案改判,才真能彰显我国司法的公正和检察机关的尽职尽责。不去深入调查取证,不去提请再审,只在报纸上发表言论,除损害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威性与公信力之外,真是别无益处。
□轻轻(北京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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