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干部队伍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四川省委组织部出台的《关于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重要情况报告制度的补充规定》中强调,今后领导干部本人婚姻状况发生变化,要及时上报。
领导干部婚姻状况发生变化要及时上报,初看是反腐倡廉、完善用人制度的一个新举措,细想却是一条“观赏性”很强的规定,可操作性甚微,且有触犯干部合法权益,逾越法律对干部“动手动脚”的嫌疑。
搞地下情、包二奶、嫖娼、接受性贿赂等等,一时半会并不见得就会破坏“幸福家庭”的表象,因此也不会迅即导致“领导干部本人婚姻状况发生变化”。在实际生活中,“外面彩旗飘飘,家里红旗不倒”者不乏。同日就有媒体报道就有消息说:常熟市冶塘镇王庄办事处副主任陈某,与一位开美容店的年轻女子保持了3年的情人关系,女方要与之结婚,已婚的陈某为保前程,不惜在办公室里将女方掐死。在过去的3年里,陈某的婚姻状况并没有发生变化,可他都干了些什么呢?如果要求干部另娶就得自首,只怕往后类似的事件还会增多。
组织上包办婚姻之事,过去并不鲜见。干部到组织部门去报告说:“我刚换了个老婆……”便意味自己的政治前程很可能受到影响,甚至有可能就此终结。事实上,并非所有的领导干部婚姻状况发生变化,都和腐化堕落有关,都一定是成了陈世美。夫妻俩在一块过日子,就好比穿鞋,鞋子合不合脚,只有穿鞋的人自己知道。组织部门在任免干部时,如果把干部的“婚姻状况发生变化”也列为考核的要件,就极易迫使一些干部在已经死亡的婚姻里自我煎熬,为保前程而不得不舍弃对美满婚姻的追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而“领导干部本人婚姻状况发生变化,要及时上报”,管得太宽,有干涉婚姻自由的嫌疑。四川出台这条规定,其初衷是良善的,但在法制社会,我们应该明白这样一个前提:不论是组织还是个人,均须依法行事。不能因为初衷良善,就逾越法律,要求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干部前来自首:“报告领导,我刚换了个老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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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悲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