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地方性法规层出不穷,但一个突出的问题是有些法规的可操作性比较弱,不能解决实际问题,被人们形象地称为“观赏性立法”。5月31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立法起草工作经验交流会,探讨如何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避免出现“观赏性立法”。
所谓“观赏性立法”,说穿了就是“花瓶立法”,只能观赏而不能适用。“观赏性立法”的出现,是我国立法领域的败笔,也是形象工程在立法领域的投影,是典型的法治形象工程,对于法治建设有害无利。而上海地方立法机关清醒地认识到了“观赏性立法”的存在,明确提出要切实避免“观赏性立法”,这标志着我国的地方立法机关正在走向成熟、回归理性。
众所周知,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宪政目标确立以来,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我国从中央到地方的立法步伐明显加快,法律法规数量急剧增加,几乎每月都有数十部法律法规和规章面世,每年则有数百部法律法规和规章颁布实施,因此被称为“法律大爆炸”时代。
应当说,立法步伐的加快大大促进了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在短时间内形成了相对完整、部门齐全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这是人类历史上的立法创举,也是法治奇迹。但也应当看到,由于时间仓促、立法经验不足以及急功近利倾向的存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一些法律法规的针对性不强、规范性不高、可操作性差,还存在许多或明或暗的法律漏洞和法律空白,使得一部分立法仅具“观赏性”,而不具适用性,只能看而不能用,严重影响了法律法规的权威和尊严,浪费了宝贵的立法资源,也不利于培养和提高公众的法律信仰。法律的生命在于适用,法律的作用仅限于观赏有悖法律的功能和价值。
一些地方性立法机关为了追求“人有我必有、人无我也有”的目标,无论是自主性立法还是实施性立法,都不甘落后,往往在缺乏调查论证的条件下仓促出台。使得自主性立法只满足了“填补地方立法空白”的需要,而事实上缺乏可操作性,无法发挥“社会关系调整器”的作用,最终结果是“有等于无”,甚至还不如无。而对于实施性立法,有的地方立法机关则停留于“转发”、“抄袭”的层面,几乎通篇照抄照搬上位法的内容,只是将上位法中涉及监管执法部门和地域特征的条款“地方化”和具体化而已,本该具体的没有具体,本该明确的没有明确,原则的内容仍然过于原则,丝毫无助于人们的执行和遵守。
如果说,处于制度草创阶段的立法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观赏性立法”还可以理解的话,那么,伴随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人心,执政理念发生重大转变,走上制度完善阶段的中国立法必须回归立法理性,认真清理和切实防止“观赏性立法”,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对待立法工作,让已经制定的法律法规真正成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
不管怎样,上海地方立法机关意识到“观赏性立法”的存在,并致力于避免“观赏性立法”的努力,让我们看到了我国立法者正在日益觉醒和成熟,也预示着立法理性时代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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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悲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