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近一期《瞭望新闻周刊》报道,近年来,安徽省有18位县(区)委书记(或离任不久而犯罪事实集中在任内的)因卖官受贿等原因被查处。县委书记的岗位,似乎已成了腐败“第一重灾区”。
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近几年来,这样的现象不止存在于安徽省,其他地方也有存在。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其中一个原因是,在政府的行政权力结构中,县处级干部处于行政管理的中枢,政府的绝大多数实质性权力,比如行政审批、市场监管、资金拨付、人事安排等权力,均由他们具体行使。
尤其是掌管一县之政的县处级干部们,其权力更为巨大而灵活。县区主要官员拥有管理全县范围内一切事务的权力,不仅是干部的提拔任用,就连重大工程的决策,往往都由县区主要官员“一槌定音”。尤其是,一个县区通常有数百科级干部职位,因而,卖官似乎是县区主要官员腐败的重要门道。
不过,权力并不一定必然意味着腐败。当下县区主要官员的权力之所以导致引人注目的腐败比例,根源在于,他们的权力没有受到足够的制约与监督。安徽省纪委有关人士将其概括为“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弱、下级监督太难”。看来,对于体制中所存在的问题,人们早就有清醒认识。那么,怎么样才能破解这些难题?
从原则上说,解决的办法很简单:有效地制约县区主要官员的权力。目前,上级、同级、下级三方面的制约监督都存在不足。上级显然不可能始终在现场对县区主要官员进行监督;指望普通干部和民众勇敢举报,也有点被动,并且这种举报只能发生于犯罪已经完成之时。因而,重要的是,如何在县区一级党政机关内部,寻找制约县区主要官员权力的力量。也就是说,需要从多个角度分割他们的权力,从而形成权力之间的制约与监督。
对于县区主要官员,可能需要更加有效的党内制约机制,从而使县区党委的权力,不被集中到一人身上。同时,在党委、政府、人大之间,如何更为合理地分配权力?
尤其是,如何按照宪法的要求,使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真正地成为一级国家权力机关,显然是构造新式“县政”的重点。
县是中国社会治理架构中承上启下的关键性环节。
政府的大量权力集中于这个环节,县的主政者通常拥有外人无法想象的财政权、人事权和审批权,因而,官员腐败犯罪的诱惑也就最大。而县乡官员群体是一个熟人社会,一旦县区主要官员发生贪污腐败行为,很快就会在县域范围内传播开来,从而极大地损害政府的权威。另一方面,民众直接发生关系最多的政府,也是县政府。因而,一旦县委、县政府内的主要领导存在腐败行为,会直接给当地社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但是,对于如何限制、制约、监督县区主要官员的权力,不管是立法者,还是学界,都应该对这个问题进行高度关注。为管理之需,县区主要官员确实需要拥有足够的权力,包括足够的自由裁量权。但优良治理的基本原理是:越是巨大的权力,越是需要给予有效的制约与监督。毕竟,优良的“县政”应该能够兼容这两者:政府既有效率,官员权力又受到约束。从这个意义上说,以民主和法治的“县政”约束县官,就显得尤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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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悲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