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中国青年报》报道,来自湖北的江山想在居住了十年的深圳一个居委会选举中当一个选民,却被一道道法律与政策门槛挡在门外。为此他七上法院,但最终仍然败诉。江山直言,他对民主的渴望心情也遭到了挫折。
经常有人以民众缺乏民主素养为借口,拖延基层民主进程。然而,江山一案显示,问题可能恰恰在于,现有的法律、政策相比于民众的民主热情,可能有点滞后。尤其是对如何处理外来常住人口———更合理的称呼是“新市民”———的民主参政权利,法律缺少明确规定,或者更糟糕的是有太多的限制。
在几乎每个城市,“新市民”已经成为居民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圳可能最为典型。
据统计,截至去年年底,深圳市外来劳动力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用工人数为417万人,外来工是户籍员工的5倍。这些市民大多数早已离开家乡,常年居住于城市,他们已经把生命、财产交付给城市。他们当然希望自己能被城市接受,成为具有完整资格的城市居民,其中包括参与城市的公共生活,参与自己所在社区的自我治理,以及参与人大代表的选举。
但是,城市的管理架构和城市管理者的理念,却不能适应早已发生了巨大变化的城市人口格局,大多数地方法规和政策依然旨在强化户籍人口与暂住人口之间的壁垒,尤其是限制“新市民”行使其民主权利。在大多数城市,“新市民”没有选举所居住地区人大代表的权利,当然更难被选为人大代表。
即使是居民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受到诸多限制;他们甚至不能担任业主委员会的负责人,尽管他们是完全合格的业主。
这样的法规、政策,导致了一个严重的后果:居住于各城市的“新市民”,总数可能在几千万甚至更多。他们因为已经长期离开户籍所在地,而不可能参与那里的民主政治,但在新居住地,他们又面临高不可攀的门槛限制;这样,他们就在事实上失去了参与民主生活的权利和机会。
有效的权力必须以民众的认可为基础。大量“新市民”被排斥在城市、社区的公共生活之外,不能参与公共事务,感觉自己受到歧视,当然就对社区、对城市没有认同感;对城市的法规及管理者的权力,也没有认同感。这样的管理秩序当然是脆弱的、低效率的。明智的城市政府会意识到:只有尊重“新市民”的人格,保障他们的权利,让他们融入城市主流生活,城市的管理才是有效的,才能发育出比较健全的秩序。
不过,城市政府即使意识到这一点,也未必会积极接纳这些“新市民”。因为,这需要大幅度增加公共服务开支。假如增加的幅度不够大,则有可能导致现有户籍人口人均享有的城市福利下降。这是城市政府不愿面对的。面对这一困境,惟一的办法是调整或完善全国性法律,从更高层面上赋予“新市民”以充分参与公共生活的权利,尤其是给予他们以及时而有效的权利救济手段。
现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隐含地赋予了“新市民”以居委会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但却没有规定,假如这种权利受到侵害,当事人可以得到什么样的救济。最终的救济方式,当然是司法救济。然而,江山一案显示,基层法院通常倾向于按照城市政府的政策进行判决。这样,对司法救济制度的完善,显然需要更周详的考虑。当然,对地方政府制定的从严解释、甚至公然违犯《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的红头文件,恐怕也该设计出有效的应对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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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悲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