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陕西西安发生多起暴力袭警事件,仅5月26日至31日,短短6天,就有5名民警在执行公务中被打伤:26日,西安市未央公安分局民警张君诚在执行公务中,遭10多名男子暴力袭击,头部受伤,脑震荡;同日,西安公安交管二大队民警王忆澎在辖区执法中,遭中巴车司乘人员暴力袭击,左肱股粉碎性骨折……由此,“坚决打击暴力袭警的犯罪行为”,“保障执法过程中民警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等话题成为当地舆论关注的热点(《华商报》6月2日)。
毫无疑问,暴力抗法、公然袭击国家执法人员,是十分恶劣的违法犯罪行为,因此,给予毫不留情的严厉打击,完全是“创造良好执法环境”的当然之义。不过,讲到警察“执法环境”,仅仅突出“保障警察权益”“严打犯罪分子”这一方面,笔者以为,又并非事情的全部,因为很明显,执法不只是个执法者的单向过程,还有被执法者的参与,因此,除了执法者的执行环境,执法环境至少还应该包括执法对象的“被执”环境,才是完整的。
那么,我们的执法环境在“被执”这个方面情况怎样呢?同样是今天的媒体新闻,也许能给我们一点启示——“17岁少年被数名交警围殴 生殖器被踢下身尿血”(《生活报》6.2),“甘肃平凉崆峒区派出所长打死村民被判处无期徒刑”(《兰州晨报》6.2)——当然,这也许只是“纯属巧合”,并不能得出必然结论,但是,一面是恶劣的袭警察,一面是警察无端打人,如此鲜明的对比、反差,难道就没有些许值得思考、玩味之处?
记得去年底,有人大代表在分析袭警现象的成因时,曾讲到一点:“社会对民警的宽容度不够”。为什么社会对民警的宽容度不够呢?如果我们承认这里所说的“社会”,主要是由绝大多数善良守法的公民组成的话,那么,这种对警察不够宽容的社会心理,显然就不能只归咎于“社会”本身——作为执法者的警察,他们在执法过程中的行为、表现,至少也应对上述“宽容度不够”局面的形成承担某种责任。(《检察日报》04.12.21)
行文至此,不禁想起最近曾引发广泛讨论的几起“警察打警察”事件,都是警察、都是执法者,互相也暴力相向,这样的“执法环境”该怎么算?总不能也说是源自社会不宽容,或者缺乏“严厉打击”吧。
其实,所谓执法环境,本质上无非就是一种法治环境,而法治的核心、要义正是“规制公共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警察行使权力的执法环境,根基不在警察自己的用权(权力)环境,而在于保障执法对象权利的护权(权利)环境——只有这种保障越充分有力,执法环境才越和谐、可靠。当然,警察自身的权益保障和用权环境也很重要,但和公民权利比,它毕竟居于其次,是附庸性的,所谓“警民鱼水关系”,无疑,是先有“水环境”再有“鱼环境”,前者落实了,后者才有真正保障。
所以,面对“袭警频发”的乱局,追问“执法环境”,除了具体层面的“严打”“警察权益保障”外,社会法治、警民和谐意义上的大环境更需要我们认真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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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悲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