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西县的傅学磊投书《中国青年报》称,前段时间村边有高速公路施工,现场两侧尘土弥漫,进入扬花期的小麦被厚厚的尘土覆盖造成减产。农民数次找施工方讨说法,却屡遭碰壁:“没有这方面的赔偿说法!”他查了有关法规,确实只规定了城市施工扬尘的管理办法,而农村就不在保护的范围之内!于是他产生感慨:如果连法规都歧视农民,谁来保障农民享有公平的权利?(据《中国青年报》)
修路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目的肯定是增进公众的利益。但是,目的正当并不代表其带来的所有结果都是正当的,尤其是当这种行为具有负外部性的时候,因修路而造成农民粮食减产,就是这样一种情况。
外部性在经济学上又称外部效应,指某种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对无关者的影响。这种影响可以是额外的收益,如养蜂人果园放蜂,免费为果农实现了授粉;可以是额外损失,典型者如工厂排污,令农民遭受损失。前者被称为正外部性,后者被称为负外部性。
任何一种经济活动,目的都是实现效用的最大化。而修路作为一种公益行为,其目标就应当是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如果没有外部性的存在,只要以合适的钱修成令人满意的路就行了。但是,无视负外部性的存在,路修的再好也很难说是达到了最优目的。因此,要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就需要想办法消除负外部性,至少也得将额外损失降到最低,一个最基本的思路就是给遭受损失的个体相应的补偿。
也许有人会不以为然:修路本来就是为了公众的利益嘛,公众暂时承担一块损失也是理所当然的。这是一种天大的误解。没错,路修好后大家都方便,包括现在正在遭受损失的个体。但是,我的方便是因为我付出了成本,这种成本不是说我现在粮食减产,而是因为作为纳税人,在修路这样的事情上,我的贡献和大家是一样的。现在再让我承受粮食减产的成本,等于是同样的收益比别人更多的付出,明显是不公平的。比较公平的办法,是国家在修路时单列给农民的这块补偿,以让所有的纳税人共同承担这额外的损失。
再回到傅学磊朋友的感慨上来。傅学磊感慨法规也歧视农民,其实没那么简单。从某种程度上讲,这种感慨有些道理,因为毕竟城市里有治理施工扬尘的办法,而农村没有。但是,从对遭受损失的个体进行补偿的角度讲,农民和市民的遭遇是一样的。城市中修路同样有受损者,比如沿街店铺的生意要受损,沿街居民可能夏天都不敢开窗户。城市治理施工扬尘主要缘自国家环保总局和建设部2001年下发的《关于有效控制城市扬尘污染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制定相应的治理办法。目前很多城市都有了地方法规,笔者检索发现,各地规定的措施都很细致,连围挡多高、喷几次水都有规定,也有对违规者严厉处罚的规定,但就是没有如何补偿受损者的说法。
其实依笔者看办法也简单,有关部门将罚款所得补偿受损个体不就行了,也算用得其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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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悲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