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近日向全国人大代表介绍,自2003年10月1日到今年4月30日,市公安局共办理刑事拘留51184人,能在刑事拘留后48小时内会律师的犯罪嫌疑人只有14.5%。(5月30日《法制晚报》)
近九成犯罪嫌疑人在被刑事拘留后48小时内难见律师,公安局给出的原因是“个别侦查人员对律师的不信任”。多么滑稽可笑的归因啊!一方面,表面上把近九成嫌疑人难见律师的原因归咎于“个别侦查人员”,但实质上却把责任全部推给了律师,因为律师不值得信任。这其中隐含了“律师是靠不住的,是不值得信任”的逻辑前提。另一方面,即使侦查人员有责任也只是“个别”的,而且这“个别侦查人员”不让嫌疑人见律师的动机也是好的,是为了防止跑风漏气,避免造成案件侦查困难,限制或剥夺嫌疑人会见律师的权利都是“为了工作”。
显然,北京市公安局的这种归因方式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全面的。
无可否认,律师队伍中确实存在素质参差、良莠不齐的问题,也无法从根本上杜绝跑风漏气问题,但律师队伍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决不能成为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限制或剥夺嫌疑人和律师法定权利的借口。因为法律之所以将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整体地交给律师,无论是制度安排上还是伦理基础上都是有充分依据的,这是一种权力制约,是适应保障嫌疑人合法权益所需要的。律师享有权利的同时,也承担了相应的义务。法律明确规定了律师滥用权利和违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纪律惩戒和法律追究。律师在会见嫌疑人过程的任何违法违纪行为都会受到应有的制裁和追究。由此看来,基于对律师的不信任而使嫌疑人的会见律师权落空,完全是一种托词和借口,是推卸责任,避重就轻。
如果因为个别律师不值得信任就限制或剥夺其会见嫌疑人的权利,那么我们要不要因为个别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就整体地限制或剥夺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权呢?由此看来,近九成嫌疑人难见律师,还应该主要从公安机关自身找原因。是侦查队伍还不成熟,侦查水平还不高,守法意识还不够强,以我为中心思想浓厚,甚至宁愿以牺牲法律权威和尊严为代价来换取“工作便利”,这才是问题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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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悲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