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营救一名落水女子,北京市海淀区颐源居小区保安员冯志飞昨天凌晨被冰冷的昆玉河水吞噬。一个年轻的生命在25岁终止,而女子获救后却反问“谁让他救我的”(2005年5月14、15日 京华时报)。
一种令人痛心疾首的现象正在日益蔓延,冷漠与麻木却总是与见义勇为的壮举陪伴在一起。重庆开县农民英雄金有树“我救19人,谁救我的命”的呐喊余音未消,“谁让他救我的”又无情地做出了回应。
谁让他来救你的?是良知、是道义,是最基本的对人的生命的尊重。获救女子浅薄的一问打破了这一切,英雄在施救过程中献出了自己宝贵的生命,但是却没有获得对方一丝一毫的尊重,甚至是不乏讥讽与嘲笑——我又没有指名道姓要你救我,你的死与我何干?这种逻辑是何等的荒诞和无耻。在冰冷的河水中挣扎呼救的时候,你到底是在叫谁来救你的命呢?崇高的道德极其难得,但也极其脆弱,脆弱的经不起哪怕一句刻薄的话语。刚刚逃离了死神的威胁就急欲摆脱与施救者之间的联系,知恩图报的传统美德在她的面前跌得粉碎,此情此景,倘若英雄地下有知不知是否会后悔当初所做出的选择?而这件事又会对整个社会起到一种什么样的影响呢?
悲剧发生后,冯志飞供职的小区里挂出了红色的条幅——“向英雄的保安员冯志飞学习致敬”、“弘扬英雄精神,创建和谐社区”,无数居民争相捐款以寄托哀思。但是在这如织的人群中,唯独不见悲剧的始作俑者,那位获救女子的身影。居民的捐款可以看作是对英雄壮举的肯定和景仰,而对于这位获救的女子来说,就不仅仅是寄托哀思这么简单了。这不仅是她道德救赎、灵魂忏悔的一次机会,更是其不能逃避的一种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2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以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的补偿。冯志飞下水施救导致其生命财产受到损失,理应由受益人做出补偿,如果受益人不履行补偿,应当由人民法院通过强制执行等方式实施。这不仅是为了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利益,也是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
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新闻一再发生,不仅给其家属带来巨大的精神伤害和经济重负,而且势必会打击和削弱见义勇为者的救助积极性。一种社会风气的彻底扭转,并不在只是于个案的解决,更在于一种抚恤机制的创新。英雄见义勇为,救的虽然是个人,但付出的却是对整个社会的责任。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整个社会都是受益人,因此应当由政府做出相应的补偿,最根本的就是要把政府救助英雄的职责明确写进法律和相关制度。
很多见义勇为者的悲剧在很大程度上正是缘于政府援助的缺失,如果政府只是把见义勇为视作救人者与被救者两个人或两个家庭之间的事情的话,这样的困境也许将很难化解。在这一点上,广州市无疑走在了前列,2004年10月19日《信息时报》报道,广州市市长张广宁强调,要完善见义勇为基金对见义勇为者的慰问奖励运作机制,对见义勇为者除了一次性奖励外,还要研究依情况解决见义勇为者的医疗、就业和生活困难等后顾之忧。
见义勇为的壮举在给我们带来心灵震撼的同时,还考验着获救者的良知以及当地政府的责任。如果英雄在流血之余还要流泪,冷漠成为见义勇为唯一结局的话,我们这个社会不仅要在英雄面前无地自容,而且注定还将为我们的冷漠付出更大的代价。
( 责任编辑:悲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