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和合法利益,获得补充完善刑事诉讼法的实际资料,甘肃白银警方日前被列为全国公安讯问三项制度试验试点。从5月开始,白银市白银公安分局开始进行律师在场制度、录音制度及录像制度等三项制度的试验工作。(5月9日《北京青年报》)赋予律师在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的在场权,首先可以确保侦查机关调取口供笔录程序的合法性,克服调取口供中逼供、诱供、骗供等现象的出现;其次可以确保口供内容的真实性,特别对那些没有阅读核对能力的犯罪嫌疑人,有律师在场协助核对口供笔录,防止口供笔录被篡改,从而导致对犯罪嫌疑人不利后果的出现;另外,由于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需要可以派员在场”,而赋予律师在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在场权,可以使法律更加平衡和完善。
“律师在场权”是指刑事案件的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面对国家追诉人员审讯时,享有由律师在场陪同的权利。狭义而言,它是仅指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律师在场提供法律帮助,律师根据当事人要求有权在场的权利。“律师在场”是被告人制约公权力、捍卫自身权利的方式,在很多国家已被立法确认。而“律师在场”的目的是通过律师对讯问过程的监督,防止侦查人员滥用权力侵害被告人权利,因此,律师在场权一定程度上也是对国家权力的监督权。
客观说来,现阶段我国的侦查程序职权主义色彩较为浓厚,侦查机关侦查权过于强大,并且缺乏外在制约,随时都有被滥用的可能,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也曾被屡屡曝光。由此一来,犯罪嫌疑人就需要获得更多的律师帮助,在接受讯问时需要律师在场,以免受到不公正对待;同时,律师更充分地介入诉讼,才能保证刑事辩护的质量。
刑事诉讼的特点决定了要赋予侦查机关必要的侦查权,将有罪的人绳之以法;另一方面,对被告人的合法利益也要进行保护,如赋予被告人广泛的诉讼权利。“律师在场”通过律师行使对侦查权的监督制约权,以达到保护被告人人权的目的。就此而言,“律师在场权”也是一项我们“应当”选择和有必要落实的制度,考虑到我国目前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漠视、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的环境,更有必要如此。因此,“律师在场权”在甘肃白银作为试点落实,其示范意义值得期待。
□李坚(广东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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