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中国青年报》在一篇题为《7渔民台风中救人牺牲 民政局称其不算烈士》的报道中,披露了去年7月间台风“云娜”肆虐浙江沿海时,驾驶“浙临渔5310”号船的陈永海等7位渔民为救“浙临渔5176”号渔船英勇献身的事迹,读来感人至深。报道的重点落在民政局该不该追认他们为烈士上,而忽略了很重要的另外一点,即被救船只上的船员表现。原文只有一句:5310船被海上漂浮的蟹笼绳索缠住了螺旋桨叶,船失去动力在海上团团打转,巨浪压来,船舱进水,陈永海连忙呼叫5176船,请求救援,但5176船没有停下来……
5310船费尽周折救下了5176船,5176船却置危境中的5310船于不顾,任其呼救,只顾自己逃命而去,对于这种忘恩负义的行径,人们难道不该予以强烈谴责!一方是舍生忘死,一方是贪生怕死;一方是临危受命,义无反顾,一方是见死不救,临阵脱逃。诗人的话一点没错,高尚是高尚者的墓志铭,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汹涌澎湃的大海已经为高下立判的世道人心开具了证明。
与重庆救人英雄金有树下葬时候的情形相仿佛,在20位送葬者的队伍中,19位被他救起的人没一位在场,在慰问7名死难渔民家属的各方代表中,也没见5176船上的船员。类似这类忘恩负义的报道我们见得还少吗?2000年6月10日,南宁市15岁少女卢嬉玉为救落水同学而献出了自己的花季生命,被救的三位学生家长“惜言如金”,竟连一句感谢的话也没有,最后导致一场“冷漠官司”(见《今天杂志社》);2003年7月17日,山东青年王守峰在江苏南通为救落水少年英勇牺牲,被救者一走了之至今不露面(见《江海晚报》)。这类忘恩负义的冷血行为一再上演,迫使我们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即政府在鼓励提倡见义勇为的同时,该不该通过法律手段对忘恩负义者实施惩戒或索赔。
对此,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对上述“冷漠官司”的判决已经给出了答案,该!该院认为:见义勇为是一种高尚的品德,见义勇为者对被救者享有法定的请求权。为此,按照社会公平原则,该院当庭作出判决:支持卢嬉玉父亲卢清维的诉讼主张,判令六被告补偿原告2万元。7位死难渔民的家属可以援引此案例,在向政府提出赔偿请求的同时,向被救船只上的船员提出赔偿要求。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第109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作为受益方的5176船理当给死难者家属以补偿。
我同意广西华胜律师事务所的黄国权律师的观点,当舆论的赞扬和一个荣誉称号不足以告慰死去的英雄时,见义勇为者家属要求补偿的权利需要在法律上应予以明确的支持与肯定。既然被救船员是如此忘恩负义,救人者家属就应该通过司法途径向被救者索赔,这不仅是赔多少钱的问题,而是给那些良知泯灭者一个惩戒,也是伸张社会正义、弘扬公共道德的需要。
( 责任编辑:柳剑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