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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行贿自首,掏鸟案量刑公平问题再起波澜

他们的行贿事实尚有待检察机关认定,但就其观感而言,是很难让人生恨的,反而是激起同情之理解。法律条文如何规定固然是白纸黑字,但刑期的裁量是否就没有商榷余地?刑罚如何在法律与人情之间仲裁,都值得思考。

  文丨令狐卿(搜狐特约评论员)

  河南郑州大学生闫啸天与朋友王亚军,在2014年夏天爬树掏鸟窝,掏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雏并售卖获利。去年5月,闫啸天被判处十年半有期徒刑,上诉后,新乡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今年4月26日,中院驳回闫啸天父亲闫爱民的再审申诉。

  这件案子在当时引发了很大的争议,焦点在于犯罪的事实与量刑之间是否适当,有人将其总结为“量刑过重还是依法办案”。闫家与王家在经过一个完整的法律过程后,发现已经无法凭正常手段来挽救畸重的量刑问题,进而采取了激烈的手段,试图扭转局面。

  闫爱民与王亚军的父亲王不井5月10日到新乡市检察院自首,坦承在该案中曾向某些公检法人员行贿。他们的“救命稻草”是,相关法律条例规定,如果案审期间,办案人员有行贿受贿现象的案子,必须发回重审。两被告父亲希望以自我牺牲扳回重审机会。

  怎么看待两位父亲的举动?他们的行贿事实尚有待检察机关认定,但就其观感而言,是很难让人生恨的,反而是激起同情之理解。法律条文如何规定固然是白纸黑字,但刑期的裁量是否就没有商榷余地?刑罚如何在法律与人情之间仲裁,都值得思考。

  值得一提的是,闫爱民与王不井投案自首时,交代的行贿总额是5万元,行贿一名公诉人的是3万元,按照最新修订的司法解释,3万元恰恰是官员够得上受贿罪的最低标准。而在之前,这个标准是五千元。闫家与王家近似自伤的举动,就是要表达调整量刑诉求。

  根据经济犯罪的量刑调整,入罪的起点从5000提高到3万,3万至20万,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十年以上徒刑的起点从10万上浮为300万;2000万至1亿,无期;1亿以上,一般不判死刑立即执行,可判处死缓。对官员的轻处,与掏鸟案中重判平民形成对比。

  掏鸟案中事实简单清楚,量刑畸重是否得到足够的重视,有没有考虑轻判的因素与事实,也都是舆论一直在记挂的方面。撇除案子本身而言,同样是十年以上徒刑,经济犯罪的起点可以从10万上浮到300万,闫啸天他们是否就不存在任何从轻量刑的余地?

  单纯的案件判决从轻还是从重,似乎都是有法可依;然而,当不同类型、分属不同阶层的被告被同一部刑法规训时,量刑的公平公正问题就会凸显出来,这个时候也就特别需要令人信服的裁决,来平衡案件的差异与量刑的悬殊。掏鸟案肯定不会是第一个提出这种要求的案子。

  这种比较绝非牵强,自从闫爱民与王不井自首,就把经济犯罪这一量刑调整的现实带入了掏鸟案中,两种反差极大的量刑标准如何自圆其说,就成为需要说明的问题。等于是说,掏鸟案最近的波澜与进展,照亮了量刑体系中那个低调不宣、社会又特别想知道答案的部分。

  具体到闫家与王家,不顾潜规则,交代行贿事实,已经是这两个平民家庭可以押上的最后一粒筹码。其代价或许是继儿子之后,父亲以戴罪之身自求牢狱,这种非常之举动,可谓惨烈。也正因为这一点,它将量刑公平性这个命题衬托得愈加刺目,求解愈加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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