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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法治遗忘在哄抢现场

每发生一起哄抢事件,媒体无非是把以前的角度拿出来再说一遍,这是媒体的悲哀,也是法律的悲哀。用国民性来讨论,模糊了救火的消防员与哄抢村民的界限,用低素质来论证,也忽视哄抢村民本身违法的事实。道德沦丧之前必然是法治秩序的而崩塌,哄抢事件屡次出现的根本原因还是在于法治不彰。

文丨熊文(搜狐特约评论员)

又见哄抢事件发生,依旧未见法律现身。媒体报道27日6时52分,江西安福武吉高速段往新余方向一辆装满家电的挂车起火,周边群民蜂拥而上哄抢货物,还阻 止现场消防队的救火行动,并扬言“再射水打死你。”

哄抢事件在中国并不鲜见,央视《新闻1+1》节目曾经统计制作了一张中国哄抢事件地图,从2012年6月-2015年9月,3年来在不完全统计中有18个省发生过哄抢事件。媒体对哄抢行为的批判也从多个角度有过很多报道,无论是国民性论、素质低下论,道德沦丧论,法律缺失论,执法不严论,法不责众论等等不一而足。

每发生一起哄抢事件,媒体无非是把以前的角度拿出来再说一遍,这是媒体的悲哀,也是法律的悲哀。用国民性来讨论,模糊了救火的消防员与哄抢村民的界限,用低素质来论证,也忽视哄抢村民本身违法的事实。道德沦丧之前必然是法治秩序的而崩塌,哄抢事件屡次出现的根本原因还是在于法治不彰。

《刑法》当中有聚众哄抢罪,《治安管理处罚法》当中也有关于占有公私财物的处罚规定。但是对于执法者而言,前一种罪行太难认定,而后一种则太难实施。

聚众哄抢罪,是指纠集多人,实施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这个罪行十分强调首要分子,即纠集者,但是高速公里旁发生的哄抢事件大多数是个人行为,一拥而上,并非有人组织,而是附近村民闻风出动,自发聚集的。所以用这个罪名来处理哄抢往往是绣花枕头,中看不中用。

而《治安管理处罚法》当中关于占有公私财物的处罚规定是,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哄抢往往是附近大部分村民都会出现,而且大多数是发生在县级地区,试问有哪个县的公安局会将半村村民拘留5到10日呢?

至于相类似的抢夺罪和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罪都因为犯罪主客观要件不符合而无法对哄抢行为产生威慑力。事实上,这些村民之所以敢于哄抢也是看到了哄抢不会承担任何后果,秉持着人民公社时代遗留下来的不占白不占的作风,哄抢才会多次发生。或许我们可以说他们素质低下,道德沦丧,但这是人性最真实的表现,是人理性思考后最优的选择。如果高速路上侧翻的不是货车,而是国家的运钞车,这些村民还会冒着坐牢的风险去哄抢吗?

这些村民哄抢时表情或许很可悲,更加可悲的是消防队员在救火的同时还要顾及这些村民的安全。但这恰恰体现的就是法律的可敬之处,是法律的尊严让消防队员在救火的时候需要保持克制,时刻注意不要伤及无辜。而这些村民哄抢的就是“法律的尊严”,他们无视法律,或许也是法律首先无视了他们的行为。

法律不应存在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对于触犯法规的行为都应该执行法律。所有的道德和素质都是基于有法律尊严的存在,在一个无秩序的地方,必然是没有道德和素质存在的基础,中国并非未曾经历过那段秩序混乱年代,伴随法治不彰的必然是相互告密的道德沦丧,侮辱知识的素质低下。

呼吁用法律的手段处理哄抢行为,并不意味着就赞同用严刑峻法将这些村民统统抓起来关进监狱,而是希望法律能够更完善一点,让哄抢者付出的代价比哄抢的结果更多一点。只有让这些村民知道哄抢无利可图,哄抢自然就随之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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