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年度报告所反馈出的侧重,以及对2015年工作的规划,都看到了重申制约的必要性、迫切性,这也是新一轮司法改革的诸项改革举措乃至通盘设计能否最终落到实处的关键所在。
文/搜狐评论员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循例向全国人大汇报工作,“两高”报告作为每年两会的重头项目,备受会场内外瞩目,其原因不言自明。在信息更自由传播、言说渠道更加多元的时代,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愈发强烈,对典型个案的围观热度不减。从个案出发思考制度之变,由普遍问题回到对每一个公民法律体验的关照,这不仅是具体当事人的个案经历,更是一个国家的法治旅程。
反腐肃贪:检察职责应当更充分行使
过去的2014年,整个中国社会的核心关键词,首先在于反腐肃贪,而轰轰烈烈的反腐浪潮最终落到法律部门的实务工作中,却可称得上千头万绪。这一年下来,有多少“大老虎”落马,“大老虎”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列窝案,以及能量、破坏力不容小觑的“小苍蝇”,被查处是一条即时新闻短消息,最终得到刑罚制裁,却是一个异常艰辛的历程。反腐,众望所归,各级检察机关在其中扮演的角色,不可谓不重要。
作为年度工作的重要内容,“依法查办职务犯罪,保持惩治腐败犯罪高压态势”在最高检报告中占有很大比重,其中的一些数据尤其值得拿出来说一说。过去一年,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的数量41487件,55101人,人数同比上升7.4%。表面看,这种微调式的数据涨幅,与过去一年反腐领域的狂飙突进并不匹配,但结合另一组数据再看,则不难寻到进展所在。2014年,查处的县处级以上官员人数为4040人(厅局级589人,省部级28名),同比上升了40.7%,100万元以上案件3664件,同比上升42%。查办案件数量变化不大,但查办案件的结构有了明显变化,高级别官员数量在增加。
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领域,身兼侦查、公诉双重职能,其法定职权的行使、对具体案件类型查办的侧重,成为外界关注的焦点。2014年,还有一组数据需要关注,来自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全年共查办行贿犯罪嫌疑人7827人,同比上升37.9%。这个不小的增幅背后,是过去侦办行贿受贿案件所存在的“只重视查处受贿,轻视打击行贿”现象。
“行贿-受贿”这一组伴生型犯罪形态,《刑法》范畴内的惩治态度无差别,但具体查办却一直有侧重。究其原因,在于贿赂型犯罪的特殊性,行贿受贿案件取证困难,为了证据获取而对行贿主体予以宽纵,所谓“另案处理”成为不处理的代名词。法律面前的一体对待,不仅在于权利保障、程序正义,还应当有法律给出否定评价的社会行为,应当同样公平地受到法律惩处,而不是其他。
防范冤假错案:不仅是观念之变
与最高法一样,最高检此番报告亦有很多笔墨放在“防范与纠正冤假错案”之上,不仅是“两高”相关负责人不约而同地刊发署名文章,对冤假错案的反思起到推动作用,更在于不同司法职守各司其职对冤假错案所发起的纠正、反思和制度上的重建。
报告中,最高检多次强调批捕人数的同比下降,意味深长。特别是对滥用强制措施、违法取证、刑讯逼供等行为,发出纠正意见54949件次,而排除非法证据不批捕的人数是406人,不起诉198人。这几个数据背后反馈出的中国法治的进展与变迁,兹事体大。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在学界、公众话语空间中被反复呼吁和重申的法治原则,进入法律部门并成为其行为准则,付出过非常沉重的代价,现在藉由反思冤假错案使得侦控审各机关不同程度都有自省,来之不易。
从以往看中批捕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到现在检察机关开始强调“排除非法证据不批捕人数”,法院也在重申取消各种司法考核指标,让法律机关回到、或者说循着法律本身的属性去依法履行职权,不仅对防范冤假错案有助益,更多还在于对法律部门之间各司其职、回归本位的强调与制度构建。
告别“互相配合”,重申“互相制约”
纠正和反思冤假错案,最高检报告除了对已有典型冤错案件的举例,还特别提到顺平县检察院查办的王玉雷涉嫌故意杀人案,一起县级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进入最高检的年度报告,其主要原因在于该县检察机关“针对多处疑点,坚决排除非法证据,做出不批捕决定”,并最终促成公安机关最终抓获真凶。一方面,从这个不寻常的、写入最高检报告的案件可知,非法证据排除与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严格把关与监督,后果何其大,影响何其关键;另一方面也看到,在批捕阶段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案件,目前还很少,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检法机关对非法取证行为的强有力监督,还有很大努力空间。
消化冤案存量,是当下非常重要的司法着力点,但着眼于长远的冤案防御机制,必须让更多的非法证据、刑讯逼供在诉讼流程的各道防线上遭遇强有力阻击。用最高检报告里的话说,就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加强对命案和主要靠言辞证据定罪案件的审查,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反法律程序案件带病进入起诉、审判程序”。带病进入审判程序,进而带病被有罪宣判,这是过去“以侦查为中心”诉讼机制的恶果,曾经付出非常大的代价,到现在还未告别后遗症。官员“带病”提拔,要追究提拔者的责任;案件“带病”办理,也要倒追办案者、干预者、批示者的责任。
侦控审机关,在刑诉法“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描述中,以往更多强调配合,过分的配合导致检察院与法院成为被动接受侦查机关意指的虚置机构。具体到检察机关而言,检察监督的法定职能要求,对侦查机关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制约使命,从公民人身自由受限开始的侦查全程,检察监督的存在、激活和有效运转,对防范冤假错案的出现,可谓第一道防线。今年年初,最高检出台“防冤纠冤14条”,明确提出严格监督看守所对入、出所在押人员身体健康检查,“必要时,可自行组织检查、拍照、录像,固定证据”,这样的设计同样在于激活与促发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监督设计。
最高检年度报告所反馈出的侧重,以及对2015年工作的规划,都看到了重申制约的必要性、迫切性。这同时也是新一轮司法改革的诸项改革举措、乃至通盘设计,能否最终落到实处的关键所在。法律部门的各司其职、忠于职守,是公民确定无疑收获司法公正的基础,也是国家走向法律治理的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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