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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对黄海波嫖娼事件中的卖淫女网络游街

作为现代公民,应具备最基本的法治意识,意识到将嫌犯反手捆绑、游街示众是伤害人权,意识到“网络游街”同样可鄙,意识到捍卫法治、尊重人权就是保障自己的权利。如果权力不被有效制约,谁都可能被“网络游街”。

  5月16日,黄海波嫖娼被抓,当晚有微博网友爆料疑似的警方实录,卖淫女相貌也被曝光,该网友目前已经删除了微博,但爆料图片已传开。

  应当说,黄海波的嫖娼行为很不光彩,而涉事人信息以“疑似的警方实录”这样的方式公开传播引发了一定争议。非常遗憾的是,警方也并未对此事件发布过任何辟谣信息,这更让公众愿意相信爆料信息的真实性,加之媒体和社交网络的叠加传播,于是,卖淫女的相貌、身高、过往,乃至疑似“变性”都成为谈资。有人向她吐口水,还有人一边淫邪地想象她,一边大义凛然地指斥她。

  在羞辱此女的同时,何尝不是一种自辱?卖淫女的照片是谁散布到网上的?为何要散布?卖淫女也有尊严,她们从事的职业并不体面,但不等于她们就该被“网络游街”。在信息时代,这种在网络上曝光无疑类似游街式的羞辱,与现实游街并无两样,甚至更恶劣。

  这让人不由想起几年前,深圳警方在扫黄行动中,将抓获的约100名卖淫女和嫖客游街示众,当事人带着手铐,身穿亮黄色的监狱服。此后,东莞警方用绳子牵着卖淫女游街,两则消息传出后,舆论哗然。在一些地方,将卖淫女游街示众,已成了不少执法者的习惯性做法,通过这种方式,仿佛可获得执法快感,展示道德优越感。

  其实,无论是现实中的游街还是“网络游街”,都值得商榷。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公安部明确规定,办案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而早在2010年11月28日,公安部会同多部委下发通知,要求各地保护卖淫妇女人身权和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不得歧视、辱骂、殴打,不得采取游街示众、公开曝光等侮辱人格尊严方式羞辱妇女,要严格做好信息保密工作。这一通知极富现实针对性,然而“网络游街”却一再兴起,既是对人权的伤害,也说明相关人员法治意识的淡薄,更暴露出一些媒体热衷于眼球效应,不尊重基本职业伦理。

  但凡上了年纪的人,不会忘记文革期间的游街行为,人格尊严被粗暴践踏。如果说那是纲纪废弛的年代,如今游街已是现代文明的伤疤,与法治时代格格不入。

  观看游街,过度消费卖淫女,以极其粗野的方式羞辱卖淫女,忽略她们的基本人权,还暴露出一种病态的心理,你不干净你就该被羞辱。事实上,谁又比谁天然高尚?如此占据道德制高点居高临下地贬低卖淫女,岂不可笑可悲?

  时代在变化,作为现代公民,应该具备最基本的法治意识,应该意识到将嫌犯反手捆绑、游街示众是伤害人权,意识到“网络游街”同样可鄙,意识到捍卫法治、尊重人权就是保障我们自己的权利。如果权力不被有效制约,难保自己不会被“网络游街”。

  其实,虽然没法要求每个人都是道德高尚之人,但这不妨碍我们期待法治时代,期待自己的尊严被呵护,期待每一个人都享受法律的护佑。而要实现这些,除了与侵犯人权的行为抗争之外,我们更需要不做伤害他人权利之事,不为虎作伥。

  让文明火把驱散时代的幽暗,让法治思维侵润每个人的头脑。若如是,类似“网络游街”式的狂欢也就会少一些,我们的生存处境就会多一些尊严。(文/苏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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