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警方“仅仅负有看管不严的责任”,为什么甘愿作出巨额赔偿?既然仍定性为“嫖娼”,县领导为什么要去参加一个“嫖客”的追悼会?这是一个充满着悖论的处理结果。
黄广明/文
悬宕两年半后,湖北“嫖娼跳车致死”教授遗体火化,家属获得较高额度赔偿,当事警察因抓嫖生财被法办,但官方仍维持“嫖娼”及“跳车致死”的定性。家属及学校等方面大惑不解:既然警方“仅仅负有看管不严的责任”,为什么甘愿作出巨额赔偿?既然仍定性为“嫖娼”,县领导为什么要去参加一个“嫖客”的追悼会?这是一个充满着悖论的处理结果。
按照官方的结论,2002年5月11日,从武汉回老家黄梅奔丧的武汉理工大学教授程树良“嫖娼”,当地派出所来人将程从发廊带上车,途中程“不服管教跳车身亡”。
对这样一个结论,程树良的亲属、他们聘请的律师、武汉理工大学相当部分师生还有无数黄梅民众都不服,从武汉到北京,他们不断申诉上访,拿出大量证据质疑,但当地官方始终坚持这个结论,并要求家属尽快火化遗体。
决定权最终落在程树良的妻子、长江船舶设计院资料员黄华的身上。在僵持两年半后,2004年11月初,黄梅县公安局与黄华达成协议:遗体于2004年11月15日前火化,公安局一次性赔偿黄华56万元人民币。
协议特别指出,程树良的丧事不召开任何官方新闻发布会。
“这两年半的精神伤害太大了。”黄华一边擦拭眼泪一边说,“有时几乎想自杀。”到2004年,黄华已经感到心力交瘁,“顶不住”,“再不答应,他们就要强行火化”。
按照湖北官场上某些人的说法,如果程树良不是教授,如果黄华背后不是有智囊团出谋划策,她顶不到今天,可能早早就被几万元钱打发了。
现在的处理结果充满悖论。一方面,黄梅县官方及由湖北省检察院组织的案件督导组一直一致认定,程嫖娼,且自己跳车身亡,“我们的干警仅仅负有看管不严的责任”;另一方面,有人计算,56万完全是警方对程死亡负全责的赔偿额,外加巨额的精神赔偿,因为按照国内及湖北省的计算方法和标准,程死亡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若干年的子女抚养费,在责任全部归警方承担的情况下,满打满算也只须赔偿23万元。
更令黄梅官方尴尬的是,2004年11月12日,程树良火化那天,黄梅县上上下下给这位“嫖客”举行了隆重的追悼会,近千人参加,旁观民众难以计数,规模为黄梅县建国以来罕见,当日警察三步一岗五步一哨,遍布县城维持秩序。近百个花圈摆放在程树良的灵堂里,其中包括黄梅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送的,黄梅县有关领导、公安局长也参加了追悼会,为一位“跳车致死的嫖客”送行。
在一般人眼中,这的确匪夷所思。
事实上,参与“5·11”抓嫖事件的原黄梅县黄梅镇派出所副所长陈新华后来被认定徇私枉法,判有期徒刑十二年,按照官方的结论,程树良教授就是在他所开的车上“跳车坠地而死”的。
但是,官方还是认定,陈新华被法办与教授之死没有直接关系。不过,判决书对陈犯罪细节的描述,却揭露了一个在黄梅民间几乎公开的秘密:警娼勾结,抓嫖生财。
“程教授尸体还没有火化,你们就敢乱罚款了?”这一度成为黄梅县城百姓对付乱收费的一句口头禅。
时隔三年,记者来到当年“教授嫖娼”的发廊现场,那一栋房子已被围起,据说要拆除,而仅仅隔事发发廊几个档口的一个没有悬挂任何标志的门面,几个染黄发衣着暴露的女子坐在门口,朝路过的记者使劲招手。
(作者系《南方人物周刊》主笔)
( 责任编辑:悲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