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公安局发出限期登记公告,责令全市吸食、注射毒品人员自即日起至6月10日,立即到公安机关登记,逾期不登记者将被采取强制戒毒措施。(5月12日《新京报》)查毒禁毒固然是件好事,但强制戒毒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法律法规对其适用范围和对象有明确的规定,这种对逾期不登记人员“一刀切”予以强制戒毒的做法值得商榷。
职权法定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和核心要素,而适用范围和对象法定又是职权法定的重要内容之一,要求任何行政强制措施的采取,只能针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特定的义务人。而具体到强制戒毒的对象和范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明确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也明确规定,“强制戒毒,是指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在一定时期内通过行政措施对其强制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瘾。”所有这些都在表明,强制戒毒措施的适用范围和对象仅限于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人员,而非所有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人。
故而,对全市吸食、注射毒品人员,即使在未来1个月内未到公安机关登记,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不能“一刀切”采取强制戒毒措施。
因为这里面既有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也包含大量的偶然吸食、注射毒品未成瘾人员,对前者予以强制戒毒合法可行,对后者予以强制戒毒则没有法律依据。其实,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政府的公权力可以以种种“善意”的理由突破法律法规设定的界限。可是,如此一来,法律的权威何在?公民权利如何保障?
□王敏(北京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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