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家报纸某日感慨,它当天报道了4个听证会。就说最近,国家环保总局就圆明园防渗工程举行了听证,国内若干景区举行了门票价格听证,城市居委会在听证,农村村委会也在听证,听证会可谓如火如荼。听证会多了,埋怨“说了白说”的人也多起来,他们怀疑听证会就是“民意秀”。
对听证会的质疑,部分地来自对听证概念的误解,最大误解莫过于把听证简单地等同于民主。餐馆开在居民小区,自然有利可图,现在武汉时兴由居民代表投票,决定是否许可。这其实是“居民公决”,将这种民主投射到听证会上,以为听证就是政府“倾听人民呼声”,是“转型期一种民主操练”,就值得商榷了。
听证渊源于英美法系的自然公正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法官做出裁决前必须给当事人以充分陈述、申辩的机会,必须在听取当事双方意见的基础上做出裁决。必须指出,听证会并非座谈会、茶话会,当事人不是简单地选择支持或反对的立场,而是阐述理由,提出证据,质询证人,并且可以聘请律师,进行口头辩论。很显然,听证会本质是一种权利救济程序,而非政治上发扬民主。
美国著名法学家德沃金在《自由的法》一书中,评述了几任美国总统提名最高法院大法官后,参议院举行听证的情况。参院是美国立法机关,但它有权审查总统对高官的提名,为此举行的听证会具有行政听证的性质。获得提名的人,自然受到某些势力的支持,同时也遭到某些势力的反对。参院的听证就是听证,它既非发扬民主,亦非“倾听人民呼声”,其宗旨是弄清支持提名和反对提名的理由。听证会传唤证人决不讲究什么“代表性”,而是诸如前总统、前首席大法官、前司法部长、有影响力的法学教授和律师等人,关键看他有无真知灼见。
自然,我们可以不拘一格,把听证发展成一种民主形式,这种探索精神值得赞赏,但实践证明效果不佳。比如圆明园防渗工程,纯属一个科学问题,推举教师、工人、学生、编辑、离退休人员的代表出席听证,无助于明辨是非。再如价格听证会,民众代表往往倾向于反对涨价,但结果并非如此。民众发现结果没有体现民意,就有一种受骗感,容易产生怨怼情绪。这样的民主,不仅无助于人民当家做主,而且把政府置于民意对立面,必定削弱政府权威。
听证会应当回归听证的本意,从泛泛的民意回到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从民意表达回到权利的有效救济。听证是一种行政或司法程序,通过给予利害关系人讲理的机会,避免损害其合法权益。凡涉及公众利益的听证会,重在保障公众的某种具体利益,而非泛泛地民主一回。在这种听证过程中,公众自然要推举代表,表明立场,阐明理由,但这不是关键。打过官司的人知道,要想官司赢,还得请律师。专业人士,比如价格专家、公共管理专家和经济学家,比公众更能提出真知灼见,从而有效维护公众的权利。
( 责任编辑:柳剑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