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性贿赂”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了。
江泽民同志曾在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体会议上愤怒指出:“一些领导干部所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简直到了利令智昏、胆大包天、无法无天的地步。”
的确,党的最高领导人在中纪委会议上对一种新的腐败问题——“性贿赂”作了份量如此重的发言,一是足见该问题的严重性了,二是现在到了必须认真地,严肃地采取强有力措施的时候了。
(二)“性贿赂”是“精神性贿赂”(“非物质性贿赂”)中的一种。
“性贿赂”就是“色贿”,就是俗话所说的“美人计”,是古代兵法“三十六计”中的一计:“兵强者,攻其将;将智者,伐其情。将弱兵颓,其势自萎。利用御寇,顺相保也。”春秋战国时期,弱小的越国为何能灭掉强大的吴国?就是越国勾践利用吴王“所欲必成,玩好必从”的好色弱点,用绝代佳人西施进贡(贿赂)吴王夫差,让吴王上了钩,沉湎于情色之中,放纵而不理国事,国势便衰,终于被卧薪尝胆的越王灭掉了。
“性贿赂”是“精神性贿赂”(“非物质性贿赂”)中的一种,就是别有用心之徒用美女、色相作为一种手段,去引诱、拉拢、腐蚀权力者,从而达到其它方法达不到的目的。所以,“色贿”也叫“美人计”、“有色腐败”,形象地说就是“小姐”招待,色情贿赂,是“美女”与“权力”之间的一种交易。
古今中外的史实都表明,因为“色贿”而亡党、亡国、亡民族及至亡自己的事例大量存在。
(三)“自古贪官多好色”。
中国的古语中历来就有“自古贪官多好色”的说法。如今呢?“贪官多好色”的现象不仅没有收敛,反而变本加厉地发展起来。
譬如,在中共中央宣布决定撤销陈希同的政治局委员及中央委员职务的罪状中就有这样一条:“大量挥霍公款,腐化堕落、生活奢糜。”谁都很明白对陈希同的“腐化堕落、生活奢糜”这一“评语”的潜台词究竟是什么含义。
刚被枪决的大贪官——原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的罪行是如何败露的?极具讽刺意味的是,这个道貌岸然的伪君子,居然弃自己的工作于不顾,特意飞赴羊城去寻花问柳,去干那种见不得人的风流事,因而东窗事发……
新华社发布的原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成克杰被判处死刑的消息中有这样一段描述:“法庭审理查明,1993年底,成克杰与情妇李平商量各自离婚后结婚。两人商定,由李平出面联系有关请托事宜,成克杰利用当时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副书记和人民政府主席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二人收受钱财,存放境外,以备婚后使用。”成克杰贪污受贿4000余万元不能说与成的情妇无关。
此外,厦门远华走私案中,包括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厦门海关原关长杨前线在内的重要案犯,几乎毫无例外地既搞腐败又养情妇;而慕绥新腐败案中,慕本人后来的妻子就是与他长期有不正当关系的情妇,而该市法院院长贾永祥则拥有七个情妇;江西省原省委副书记、省长倪献策,从当省长到沦为囚犯,只不过一年零四个月,除了贪赃枉法之外,其“短命”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好色”,他为了他情妇的弟弟不致因巨额走私败露导致破产而自己蹲了大狱;广西玉林市原市长李乘龙就是一个对女人有疯狂欲望的贪官,办案人员在他的密码箱中,搜出总计1500多万元的凭单和借据,还搜出10个专门装女人照片的信封,李乘龙到底搞过多少女人,连他自己也说不清;2002年1月29日,湖北省委书记俞正声在省委召开的典型案例通报电视电话会议上痛斥张二江“吹、卖(官)、嫖、赌、贪”五毒俱全,张二江收受的就更多是“性贿赂”;被群众称为“三光书记”的林龙飞,在担任福建周宁县县委书记期间,“把官位卖光,把财政的钱捞光,把看中的女人搞光”。
……
不要以为以上列举的案例是个别现象,它普遍得很。根据现行《婚姻法》修改起草专家小组主要负责人巫昌祯教授的统计,被查处的贪官污吏中95%都有“情妇”,腐败的领导干部中60%以上与“包二奶”有关。在1999年广州、深圳、珠海公布的102宗官员贪污受贿案件中,100%包养了“二奶”。102宗案件不是个小数,而102宗案件中的“100%包养了‘二奶’”,更是令人吃惊。
(四)当今“性贿赂”的特点。
根据我自己的研究,“性贿赂”呈现了以下五个特点:(1)发展极为迅速性:它像滚雪球似的发展,突然之间就成为社会腐败中一个难治的公害。(2)已从地下转向公开:色情腐败本应成为人见人骂的东西,而现在则成为某些腐败官员追求的一种“流行”和“时尚”。(3)“公费”色彩越来越浓:用公费进行色情腐败,用公费去满足情人的欲望是当今贪官好色的显著特点。被判处死刑的中国土木建筑公司驻泰国负责人刘国修,是一位曾在中国西南铁路建筑史上立下汗马功劳的老爆破专家,但他在晚年去泰国任职期间,却沉醉于粉黛胭脂不能自拔。刘国修不仅肆无忌惮地嫖娼,而且挥霍公款,大张旗鼓地狎妓,一共包养了十多名歌女和舞女。(4)有结伙发展的趋势:1996年6月山东省青岛市查获的崂山区16名党政干部嫖娼案就是典型一例,此案所涉人员包括区人大主任、区政法委书记、区检察长、区法院副院长、区公安局政副局长、区工会副主席、崂山区刑警大队长、边防大队长、派出所所长、指导员等人。据《广西政法报》报道,原广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正处级调研员、企业指导处副处长谭佩山及会计李干忠与出纳员吕秋等人用公款在南宁市的一些酒楼吃喝玩乐,集体嫖娼,4年共“消费”掉公款23万多元人民币。(5)司法腐败也烙上了色情的痕迹:一些地区的执法单位公然以色情为诱饵进行所谓的“创收”,宁夏盐池县原交警队队长余谦是一个典型的恶霸加流氓,余队长有一大喜好,就是嫖娼,欲火一来,便让司机或亲自出马去找,而且不分时间——执行公务时放下手头工作嫖娼,也不分地点——大白天拉到办公室就干。
(五)“性贿赂”与当今腐败贪官的“官念”变化。
上世纪五六十年代,阶级斗争抓得很紧,意识形态运动频繁,有关“男女之间”的“事”,人们普遍的心态是“谈情色变”,哪怕是这方面的思想(言行)刚一露头,马上就会有人以批判家的身份来帮助你。因为是上到“生活腐败”这个高度,所以对于那些“既成事实”的处置一般都是不轻的,不仅名誉扫地,还要来个开除党籍或是开除公职处分。那时的人们,即便是“有这个心”,亦无“这个胆”。
但是,如今的社会却大大地不同了,由于“性解放”思潮的潜移默化,人们对婚外情异常地宽容,对“一夜情”毫不避讳,有人甚至这样认为:“红颜”养眼,“知己”养心,“小蜜”养身。譬如,民间就有这样的顺口溜:“一个情人没有是废物,两个、三个情人是人物”,“一等人外面有个家,二等人身边有枝花,三等人用时临时抓”。将追求“性感”作为人们的一种“合理需要”,“泡妞”成为商场、官场“攻关”的常用手段,“小蜜”则成为当今“上流社会”一种“有身份、有气派”的标志。在时下包养情妇的贪官中,似乎已形成一种来势颇猛的攀比浪潮,即谁拥有的情妇多,便说明谁的能耐足。一些贪官谈起自己的情妇观来洋洋自得,体验到一种少有的“成就感”。所以,大贪官成克杰就有这样的“认为”:“如今有权有势的人养小老婆已是一种时髦,像自己这种高级别的干部没有风流韵事实在没有面子。”南京奶业集团公司原总经理、号称金陵“奶王”的金维芝(副疔级)就说:“像我这样级别的领导干部谁没有几个情人?这不仅是生理的需要,更是身份的象征,否则,别人会打心眼里瞧不起你。什么吃吃喝喝、男女关系,这对我们来说都不能算是问题。”
于是,一些贪官们不仅比住房、比汽车、比排场、比气派,也比谁的情人更漂亮、谁的情人更年轻,“小蜜”居然成为当今一种“有身份、有气派”的标志。
(六)权力的上升与一些领导思想的蜕变。
美国总统尼克松有句名言:“权力是最好的催情剂”。
为什么?主要原因是:权力是一个人地位、权势的象征,当一人从无权到有权,从小权到大权,这种“现实存在”的变化就会促使人的观念发生变化,就会情不自禁地以一种新的观念去重新审视自己过去的一切,包括自己的婚姻、爱人、家庭,于是,一些过去潜伏着的问题、不曾注意的问题开始凸现在他们的面前。有的人能过好这一关,有的人就过不了这一关。过不了这一关的,就会对过去的感情世界产生不满、嫌弃、反感、鄙视,就会寻找其它东西来填充或弥补自己感情世界中的空虚,这就是产生“婚外恋”的内在原因。
譬如,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为什么会陷入腐败的泥坑?有熟悉内情的人士介绍说:这个李纪周当到局长时还是清清白白的,影响李纪周的第一个女人叫李××。李纪周1990年去广州挂职锻炼时认识她的。“广州的一年半(挂职锻炼),从某种意义上讲,改变了李纪周后来的命运。” 所以,李纪周在“悔罪书”中写道:“我在1990年下放广州公安局带职锻炼其间,与广州市公安局女干警李沙娜接触很多,时间长了,两人的关系越来越密切,由于我思想不坚定堕入情网,这段关系保持了一段时间。我是有妇之夫,这本身就不道德。后来又因为她而乱用职权,干预下面办案,最后造成梁耀华的‘新英豪公司’走私得逞,而我犯下了严重的渎职之罪。”有足够的证据表明,1998年底,李纪周被“双规”,即与李××有极其密切的关系。
为数不少的官员觉得在当今社会中,如果婚外没有一个(甚至几个)“红颜知己”或“小蜜”,就似乎枉度此生,而如果不趁年轻和有权时多与几个异姓练练床上功夫,便似乎成为此生的一大缺憾。
(七)社会对腐败贪官的“性贿赂”太宽容。
“性贿赂”的问题为什么没有引起社会的重视?大致有以下四个原因:一是社会对“性贿赂”太宽容,只将它看作是“生活作风问题”、“一般道德品质问题”;二是与当今社会只重视“受贿赂者”而不注意“贿赂者”的倾向有关,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着“一手硬”(对“受贿赂者”)和“一手软”(对“贿赂者”)的现象;三是与当今社会舆论的浮躁有关:只对“贪官与情妇”感兴趣,津津乐道于具体情节的报道和描写之中,而不去想一想这一现象背后存在的问题;四是立法跟不上,法律上还缺乏具体的规定,办案过程中对“性贿赂”很难操作。
有人将政府官员的权色交易归咎为是生活作风问题。某大型企业的老总就在公开场合讲:“情妇算什么?这么大的一个企业,老总出去开会如果没有几个情妇多没面子?怎么去跟人家谈生意?”
(八)贪官为“性贿赂”而疯狂去贪,去敛财。
古人言:“人贪酒色,如双斧伐孤树,未有不仆者!”(《谏元武宗》)
贪官与女人非正常的交往容易诱发更严重的犯罪,无论是找相好、包二奶、养情人,还是带小蜜或是嫖娼狎妓,都需要强大的“经济后盾”,而贪官如果仅凭其正常收入,别说是包了养了,就是居家过日子也很拮据。因此,有的党员干部搞“色情腐败”后,自己一毛不拔,却利用职权在合法手续的掩盖下,“大慷国家之慨”,为博取性对象的欢心,为满足自己风流的欲望,利用手中的权力猎取不干净的钱财。而且玩儿女人与吸鸦片很相似,一旦尝到鲜味,便很难予以节制,越玩儿越来劲,越玩儿越要用钱,因而贪婪的胃口也就越来越大,罪恶的黑手也就越伸越长,如此恶性循环,国有资产便大量“流失”,直到其政治生命的完结。譬如,就以大贪官胡长清来说,国家公职人员,薪金就那么一点,长期包养一名情妇,竟花费75万元在南昌、广州各买住房一套。深圳宝安区沙井农村信用社主任邓宝驹,有“二奶”、“三奶”、 “四奶”、“五奶”,花在这些“奶奶”们身上的钱,少则三四百万元,多则1800多万元,其中花在“小五”身上的开销是每天两三万元……出手之“大方”,令人咋舌。还有那个鲸吞公款逾千万元的原广东省天龙集团食品集团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谢鹤亭(副厅级),他的好色也是极其闻名的。她所包养的一个姓杨的情妇(在香港夜总会认识的)竟前后花了他500余万元港币,甚至还被任命为日明实业公司副总经理。钱从何来?还不是靠拼命地捞,拼命地贪?!所以,在几乎所有贪官与其情妇的交易中,都包含着程度不一的权色交易。所以有的学者指出:“情妇是腐败‘成果’的最直接受益者和消化者,更是腐败和贪欲的催化剂。她们不仅为贪官们出谋划策,更往往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了经济犯罪的关键程序。”
(九)“性贿赂”使贪官去干那些平时不能干、不敢干的丧天害理的违法事。
情欲可以让人失去理智,可以让人疯狂,可以让懦夫变成勇士,也可以让贪官去干他平时不会干的事情。谁都知道,共产党是最最重视抓意识形态的,因而那些搞意识形态的领导,一般都是党性强、理论水平高、能写一手好文章的笔杆子。然而,在湖北省荆门市却出现了一件奇事,一个只有高中辍学生文化程度、被原工作单位开除、名叫陈丽的舞厅 “三陪女”,居然当上了荆门市开发区工委宣传部副部长,还兼着开发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新闻出版局副局长。什么原因呢?原因极其简单,就是因为这位“三陪女”是荆门市委书记焦俊贤的情人。堂堂的市委书记会不知道这个“三陪女”的底细吗?非也,就是为了一个“情”字,脑子极度发了昏,伪造了一应俱全的假档案,做出了如此贻笑四方的事。再如,湛江的重要走私犯张漪本身什么都不是,但是在湛江却能张牙舞爪,谁不听她的,谁敢顶她,她就给谁“厉害”看看。当然不是她的厉害,而是假借其情人——海关曹关长之手。而这个曹关长呢,居然言听计从,硬是将不听其情人话的处级干部撤了职。
(十)“性贿赂”已经成为不法奸商行贿的一种流行方式。
在当今不法奸商的眼中,“性贿赂”已经成为行贿者打开权门的首选。用美女攻击贿赂目标,命中率极高,几乎是弹无虚发,百发百中,因而“性贿赂”甚至成为一种比金钱还要管用的行贿方式。正因为如此,“性贿赂”已经成为不法奸商行贿的一种流行方式。在不法奸商的眼中,“性贿赂”就是一种以做行贿之用的“性消费券”。譬如,当一些私营企业主窥知胡长清有好色之特点,便主动陪胡前往珠海嫖妓,有的甚至将卖淫女空运到南昌,供胡长清进行“性发泄”。不法商人为何要这样“关心”胡长清?当然是看中了胡手中的权,通过肮脏的“权色交易”,换取巨大的商业利润。江苏省如东县有个“养鳗大王”顾成兵,在不到4年时间内,获得贷款竟达12亿元之多(其中有1.8亿元无法追回),被他拉下水的有1名副厅级、3名县处级、21名乡科级及20多名一般工作人员。为什么这个“鱼贩子”有这么大的“能耐”?他靠的是“二弹”:“金弹”和“肉弹”。前者指的是用重金贿赂,后者指的则是用色相勾引,色情攻关,从“陪吃、陪舞、陪游”一直到“陪上床”。他看准了一些贪官好财好色的两大特点,投其所好,适时地发出“肉弹”进攻,为这些贪官嫖娼“慷慨解囊”。这一招数尽管低劣,居然还百发百中,一帮贪官污吏都成了他从银行捞钱(贷款)的工具。
(十一)“性贿赂”大大地污染社会风气。
“色情贿赂”还“促进”了色情这一“无烟工业”,污染了整个社会风气。
一些长期关注色情活动的专家、学者在接受采访时说:“某些地方的色情业从地下到半公开,从毫无组织到形成庞大的色情行业,其中推动其发展的重要原因就是腐败”。“想要事情办得快,就得陪头儿逛逛那儿”,这已经成了公开的秘密。有人有钱可以去嫖娼,有人有权也可以去嫖娼,而且后面跟着的多是那些有钱的人。在这里,权、钱、色相互置换从而相互满足。
有人估计,全国从事此色情业的人数已上百万。对此,有人嘲讽为“繁荣娼盛”。多年来对色情服务是屡禁不止,而且愈演愈烈。享受色情服务的,除乐于此道的某些港澳商人及外国商人外,主要是某些有钱的、有权的、有钱又有权的乐于此道的人。在这个“温柔之乡”中,有钱的自行花钱享受,有权的由有钱的供其享受或凭借权力无偿享受,有钱又有权的则更为潇洒,于波澜不惊之间如鱼得水,既眠花宿柳又似乎不为人知,甚是冠冕堂皇。
一位经济学者分析说,有些地区处于地下、非法形态的“性产业”,已经形成了自己的系统和运行机制。让人难以抵挡的一个诱惑是,“性产业”的繁荣刺激了服装、化妆品零售、餐饮业、出租车业等一些相关行业的发展,形成了一个“性产业共荣圈”。最集中的体现在于,歌厅、夜总会不会频繁被执法部门找麻烦,不会被轻易关门整顿。原因很简单,这些大型娱乐场所的老板大都与公安等执法部门熟稔,有些甚至与省、市里的官员过从甚密。在一些高档歌厅,都有受到过严格训练的保安人员负责歌厅的安全维护。据说,一些普通执法的人员想进也进不去。
一般来说,规模化的歌厅与高官、执法人员之间或明或暗、千丝万缕的联系,是一些地区“歌厅”越打越多,性产业越打越火的一个重要原因。
(十二)严重的问题在于教育领导干部。
贪官为什么好色?重要原因就在于他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而其前提则是贪官的信仰危机。正是在理想信念上出了问题,才会产生一批又一批的腐败分子。麦崇楷逐渐沉迷于吃喝玩乐之中,他经常出入灯红酒绿的高级宾馆、酒楼、夜总会,频频光顾贵宾包房,接受异性按摩。在形形色色的人物打点下,出手大方的麦崇楷,深受“三陪”小姐的欢迎。有时欲望兴起,麦崇楷还一天两次跑去洗桑拿。1995年初,麦崇楷到某市培训中心开会,恰逢身材适中、三十刚出头、颇有女人味的副总经理“红玫瑰”接待。两人臭味相投,各取所需,谈起话来格外投缘,彼此大有相见恨晚之意。没过多久,麦崇楷就和离异单身、风骚娇媚的“红玫瑰”混得烂熟,终于叙出了“迟来的爱”。在麦崇楷的眼里,小他29岁的“红玫瑰”风情万种,善解人意,跟她在一起感到“异常亢奋”。而“红玫瑰”的心里,早就想攀上一座大靠山。面对麦崇楷,她就更加温柔地“套磁”了。麦崇楷一步一步坠入了腐败的深渊。
现实确实像江泽民同志指出的,这些年来,一些领导干部在金钱、权力、美色面前,经不起考验,蜕化变质,跌入了腐败的泥坑。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这些人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理想信念的丧失的确是一些领导干部陷入腐败泥坑的最重要原因。
总之,诚如江泽民同志指出的那样:“我们共产党人的根本政治信仰是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世界观是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这是任何时候都不能有丝毫动摇的。一个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如果在思想上动摇了这些根本的东西,也就动摇了共产党人的根本政治立场,就必然会偏离正确的政治方向。”
理想是精神的支柱,信仰是行为的源头,当一个领导的这两样东西发生危机后,就会步入歧途。所以,严重的问题是教育广大干部,尤其是信仰教育,人生观、世界观教育。
(十三)对“性贿赂”的惩处国际法律并非是一片空白。
现在不是大家都在说要与“国际标准”接轨吗?那么这个“国际标准”究竟是什么呢?贿赂,根据冯象先生的介绍,按照美国联邦法律,“任何给付、应允,只要其物质或精神上的好处为双方当事人主观认可,如果其他要件(比如‘公务行为’)也得到满足,就是贿赂。”(如此宽泛的定义,“肉弹”或“性服务”自然属贿赂无疑。美国将“非财产利益”作为贿赂犯罪的一项内容,该国的《刑法》、《反歧视法》均将色情贿赂(性服务)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美国的《刑法》、《反歧视法》就明确规定:“如果官员接受了女性当事人的性服务,不论他是否滥用权力给予回报,至少他再也不能担任政府公务员了。”我国香港特区廉政公署也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比如《防止贿赂条例》中第四章[贿赂]一节中第一条就规定了贿赂是一种犯罪,即“任何人(不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向任何公职人员提供任何利益,作为该公职人员作出以下行为的诱因或报酬,或由于该公职人员作出以下行为而向他提供任何利益,即属犯罪。” 我国《刑法》对犯罪的基本界定就是三性: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根据上述笔者的阐述,以色情为贿赂手段进行的行为,完全符合犯罪的基本原则和犯罪的构成要件。
(十四)法律亦应该“与时俱进”。
法律的功能是什么?也许一万名法律学家有一万种阐述。但是,依我这个社会学工作者的观点来看,当某种社会行为普遍地损害或危及到社会利益时,法律就应该去限制它、惩罚它,缩小它对社会的危害性、破坏性。对某种危害社会的现象法律“管不了”时,就要对现时的法律进行反思,就要修改,就要补充,就要发展,就要像毛泽东同志所说的那样:“有漏洞就改,原则是坚持真理,修改错误。”
这叫什么?这就叫“与时俱进”。法律失去了这一特点,也就失去了活性,不是“活法”,而是“死法”。
其实,在这个问题上恩格斯早就说过:“一个有生命力的党所借以进行活动的法权基础,不仅必须由它自己建立,而且还必须随时可以改变……只能在自己的活动的经常变化的需要中去寻找自己的法规。”
当今“色贿”的现状如何?如前所说,据现行《婚姻法》修改起草专家小组主要负责人巫昌祯教授的统计,被查处的贪官污吏中95%都有“情妇”,腐败的领导干部中60%以上与“包二奶”有关。在1999年广州、深圳、珠海公布的102宗官员贪污受贿案件中,100%包养了“二奶”。甚至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登举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性贿赂目前在行贿犯罪中已相当普遍”,“最近查办的几起部级干部受贿大案中,几乎都涉及到情妇。”的确,贪官的色情腐败已经疯狂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
(十五)法律不应该在“性贿赂”问题上“见死不救”!法律应该干预“性贿赂”!
当今谁都不会否认“性贿赂”在腐败中的作用和地位,谁都承认听任“性贿赂”发展的严重性后果,谁也不会公开提出不要治理“性贿赂”现象。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却一直将它拒之门外。譬如,湖北正式开庭审理臭名昭著的五毒书记张二江案,公诉人起诉的罪行中仅提到“受贿”、“贪污”,对在某种程度上更为引人关注的张二江的“吹、嫖、赌”三毒却只字未提。其实明眼人一看就知,张二江的“五毒”是一个整体,甚至可以说,没有“吹、嫖、赌”哪会有“受贿”和“贪污”?!
问题是怎样治理。无非是两种手段:道德的和法律的。只靠 “道德教化”?恐怕连最高明的道德学家在论述这一问题时也会显得“厎气不足”。想想也是这样,这些嗜好色情的贪官有哪一个不是道德教化的“专家”?!既然无用,又不能听任自流,怎么办?只能求救于法律。然而,有不少法律学家却提出了法律对此只能采取爱莫能助、“见死不救”的态度。
“理由”之一:“色贿”只是官员的“个人隐私”,“一个法制国家,对于性的问题,不应该干预太多”。此观点对否?荒唐!克林顿与莱温斯基的性丑闻是总统的“个人隐私”吗?难道美国的媒介“干预太多”了吗?非也。一个人一旦挑起了管人的“公权”,那么,与此相应的,这位“官人”便失去了寻花问柳的“个人隐私”权。
“理由”之二:男女关系只是道德品质问题,不能上升到法律层面。有的人还认为:“‘性贿赂’与‘有感情’难界定,不能把所有的婚外性行为都简单地上升为道德品质问题或犯罪行为。”此种“说法”如何?似是而非。对于一个贪官,送金钱、房子、汽车与送女人之间有没有质的区别?行贿者是不是出自同一个目的?其结果是不是都是侵犯了公权?其实,只要不持有任何偏见,答案应该只有一个:即在送金钱、房子、汽车与送女人之间是没有区别的,行贿者的目的是相同的,其结果侵犯的是公务人员的廉洁性,侵犯的是社会的公权,与公民男女之间的“感情纠葛”没有任何的关系,是谈不上任何隐私不隐私的。
“理由”之三:“‘性贿赂’内涵不确定,缺乏可操作性,定罪量刑都有困难。”认为“‘性交易’只是一种行为,一种感受,难以用数量计算和衡量。”这一观点其实是在为其推诿寻找借口。其内涵有什么不可确定的?用10万贿赂换取权力者100万的“利润”可以用来定罪,用10个女人换取100万“利润”却可以不予处理,世界上居然还有这等“便宜事”?!这不等于鼓励一些奸商们去实施“性贿赂”吗?!其实,“性贿赂”就是用色进行交易,主观上目的明确,客观上亦达到了目的,其内涵是最确定不过的。至于“具体操作”,我想,既非用“一次性交易”去定罪,也非用“一个贪官有几个情妇”去量刑,而是可以按照权色交换后社会损失的量(即交易额)去定罪量刑。
“理由”之四:中国的“传统文化”不允许将“性贿赂”定罪量刑,国人也是不会接受的。搬出这一条理由是够吓人的。然,这个“传统文化”是属“精华”还是“糟粕”?一问这个问题,大旗就当不了虎皮了。至于国人是不是接受,还是看看老百姓在这个问题上的呼声再说。中国社会调查所(SSIC)日前委托北京东方枫叶咨询有限公司对全国公众进行了专项调查,在是否要在刑法中增加“性贿赂罪”的问题上,有84.7%的公众认为“应该增加”,6.2%的公众认为“不应该增加”,9.1%的公众回答“不清楚”。
理由之五:有人还杞人忧天似的说:“现在出了个‘张二江’,若今后出个‘张二红’,养几个情夫,又如何定性?”依我之见,若真有了法律,“张二江”要依法处理,“张二红”也要依法处理,只要他或她都是公权人物,都拿性作为交易,在这个问题上决不会“男女有别”。
那么,在新的法律没有制定之前怎么办?笔者认为至少要做到以下一点:“如果官员接受了女性当事人的性服务,不论他是否滥用权力给予回报,至少他再也不能担任政府公务员了。”(美国国会顾问罗森伯格)
理由之六:《刑法》中贿赂的范围不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我国《刑法》规定贿赂必须是财物和金钱,而不包括非财物性的东西,如提供劳务、免费旅游,提供色情服务等。正是由于立法上的缺陷,使得许多行贿人规避法律,不直接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财物和金钱,而是通过提供非财物性贿赂达到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司法人员对于这些非财物性的行贿方式,虽然明知其社会危害性严重,不亚于财物贿赂,应该给予惩处,但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也只能望“法”兴叹。对此缺陷,怎能漠视其长期存在并作为对“性贿赂”无能为力的借口?必须逐步完善法律才是。
总之,法律应该干预“性贿赂”,法律也应该是与时俱进,不应该在这个问题上“见死不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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