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在我国,一切法律都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但这等不等于说,人民意志的实现就可以抛开法律这个手段?是不是就意味着,所有体现人民意志的行为都是合法的呢?
4月16日广州江南西某大街上,愤怒的群众将一名骑摩托车抢劫杀人欲逃的歹徒打死(《羊城晚报》4月17日)。群众打死歹徒,到底是见义勇为还是防卫过当,尽管这仍有待调查,但类似的有关小偷、劫犯被群众围殴惩罚的私人执法事件却时有发生。据《华商报》20日报道,为了给其他小偷以“警示”,西安南郊某工地工人将一名小偷绑在一根铁管上,并将十多公斤重的扣件套在其脖子上,示众近3个小时。
类似的私人执法事件经常见诸报端,以至于人们已不仅见怪不怪,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认同了这种“大快人心”的做法。因为即使一些公安机关也拿那些今天进明天出经常“光顾”的小偷小摸者无可奈何。然而,当这种“以牙还牙”的惩罚涉及到被惩罚者生命的时候,我们却有必要反思这种私人执法的正当性了。
私人执法不仅反映了一些人对被惩罚者缺乏人格尊重(因为在很多人看来,小偷也好,抢劫者也好,之所以敢冒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之大不韪,是不需要给予人格尊重的),更为重要的是,他们在一味追求实现人民意志的同时,却没有想到该如何实现人民的意志,忽视了程序正义的重要性。
人类社会之所以有法律,为的就是在人们之间形成一种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契约。这种契约在体现了人民意志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一种行为上的预期,即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一旦违背了该如何惩罚等。这一切则通过一系列的法律程序来实现。可以说,法律程序缓解或避免了人与人的直接的“报复性”冲突,维护了社会秩序。而私人执法根本上超越了法律程序,从而使面对面的报复成为可能。
也许有人会提出,见义勇为是值得鼓励的行为,况且从法律看,那名歹徒因犯杀人罪,也难免一死,因此群众的行为也是人民意志的体现。这倒使笔者想起了一则故事,国外某大学,一位学生曾将一本不许外借的书带出图书馆,从而使这本书免于后来的火灾。但学校仍开除了这名学生,原因是他违反规定将书带出馆,尽管它是该版的唯一一本。因为,学校担心如果不能按规定处罚的话,那么以后每位学生都可以有借口将不许外借的书带出馆。
在高调的道德口号下,任何公民都可以宣称作为人民的一员,其行为是体现人民意志的,也就有理由绕过事先的法律程序来惩罚他人,其结果是破坏了法律规则给人们带来的行为预期,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名存实亡。
实现人民意志需要合法的程序,即使是以高尚的理由,我们仍需谨慎。
( 责任编辑:柳剑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