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4月3日《新京报》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日前下发《关于转发2004年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的通知》,并计算出作为检察院违法侵犯赔偿请求人日平均工资的标准———63.83元。虽然这一赔付标准已经比上年度提高,但仍未脱离平均主义的思维窠臼,难以实现国家赔偿不低于公民个人所受损失的司法公正理念。
最高人民检察院上述赔付标准,是对《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的具体化,该法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然而,这一规定并不能从本质上体现我国宪法有关国家赔偿的规定。公民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是宪法第41条明确规定的:“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是将公民所受到的各种损失予以尽可能准确的估算后,以支付金钱的方式承担的侵权责任。法律必须体现社会正义即体现社会公平的本质,国家赔偿应当涵盖公民在国家机关的侵权行为中所受的各种损失,且赔偿数额不应低于所受损失。以检察院违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件为例,通常并不仅仅侵犯公民的劳动权和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还势必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名誉权,以及因丧失人身自由而造成的其他损失等等。然而,《国家赔偿法》的上述规定,却将有关违法机关对公民多项权利的侵犯和应有赔偿统统简化为一项误工损失费,而未考虑人格尊严、名誉权等精神损害的赔偿。
同时,上述规定也不符合司法“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国家机关违法行为侵犯的客体,不是全体公民或全体工薪人员,而是特定的个人。但是,上述赔偿额的计算,却无视赔偿请求人的国籍、职务、年龄、技能、收入、受损情况不同的事实差别,采取了“一刀切”的计算公式,对于无业流浪者等收入水平较低的人来说,也许比较“划算”,但对于科学家、企业家、外籍高管等高收入人员来说,赔偿显然远远低于其所受到的损失,无法体现法律的公平。
国家赔偿,要做到绝对精确显然很困难。但是,比较准确地估算出侵权行为给个人造成的损害(包括“误工费”)不仅有必要,通常也是能做到的。职工日平均工资,只是一种参考,适用于收入水平低于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或没有工资收入的人们。如果赔偿申请人能够举证证实自己的损失额,哪怕赔偿额大大高于上述平均数额,也应予以赔偿。国家赔偿额的计算,不应是对公民侵权赔偿额的最小化计算。
不久前召开的全国“两会”上,就有代表、委员提议对施行10年的《国家赔偿法》予以修订。希望对上述不合理、不合情也不符合法律公平本质的规定,能尽早予以修改。
( 责任编辑:柳剑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