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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判大会肆虐,农民工该如何讨薪

讨薪讨不到,直至成为社会事件,堵路鸣冤是底层国人最后的抵抗,而这也便落入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公务的“依法治民”套子。但这样的结果是否足以震慑潜在的讨薪潮?

文丨尉迟不攻(搜狐特约评论员)

又是公判大会!每年都会看到类似的场景,只是事发的地点有差异。浩浩荡荡、荷枪实弹的武装警员,人山人海的围观民众,言之凿凿、仿佛罪大恶极的公捕公判。这次的主角,是一帮讨薪以致妨碍公务罪成立的农民工,3月16日,四川阆中中院的公判大会上演,张某等八名被告以妨碍公务罪被判处6-8个月有期徒刑,其中两名情节较轻者适用缓刑。

能说些什么?是再展开说一遍公捕公判陋习与依法治国的背道而驰,还是再一次援引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就由最高法、最高检会同公安部联合“再次重申”的“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内容?“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三十年前就在重申,到现在却屡禁不止、屡试不爽,原因究竟在哪里?

示众是一种法外羞辱,大卡车拉着满大街走是示众,警察反手押着、挂牌子站在众目睽睽之下也是示众,现在各地法院都在争相做庭审“去囚服”的改革,从本质上说,为的就是即便在封闭的法庭空间之内,对被告人的便签化、丑化和矮化也要从制度上反省,要避免。有尊严的司法,首先要给公民以尊严。去年的这个时候,搜狐评论针对“去囚服”改革曾刊发评论,认为“去身体的囚服易,去心头的囚服难”,所关注的正是类似公判大会这种隐性的司法羞辱,依然会死灰复燃,甚至完全触不到它的命门。从根本上说,穿囚服、戴脚镣与公捕公判一样,都暗含着立威、羞辱、有罪暗示的制度逻辑,一以贯之。

为什么要示众?或者说这些年来究竟是哪些案件被热衷于示众的“附加刑”?不难看到,在各地被推到大街上进行的公捕公判案件,往往都是一定时间内地方治理颇为头痛的社会问题:盗抢案频发时,公判扒手;社会风气被认为不好时,就公判所谓“流氓”;现在轮到农民工了,讨薪问题是不是到了让地方治理挠头的地步?耐人寻味的是,腐败问题严重到现在这种地步,却从来没有见过一起对贪腐官员的公捕公判,在制度的内在逻辑里,是不是还有“羞辱不上大夫”的考虑?

公捕公判,当然是反法治的,但为什么恰恰是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这样的执法、司法部门,被推到前台,来做反法治、反人权的这个“脏活儿”?说到底,是因为司法权对地方党政的从属角色,所谓“服务地方发展大局”,声言独立却鲜见抵抗,说是改革却触不动筋骨。

讨薪事件频发时,农民工就自然成为地方发展的负面典型,长时间拖着不解决薪水拖欠问题,农民工讨个薪甚至都要惊动国家总理(而且也未必真的管用),讨薪讨不到,直至成为社会事件,堵路鸣冤是底层国人最后的抵抗,而这也便落入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公务的“依法治民”套子。即便依法判刑,也并不是特别重大案件,从案件判决结果就可以看到,要么压着底线的短期徒刑,要么缓刑。但这样的结果是否足以震慑潜在的讨薪潮?话题到这里,就已经完全不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成为一个司法从属于地方党政权力的纯粹利害和治理考量,公审公判成为“称手兵器”的背后,是司法机关依然还是地方权力的“大杀器”,予取予夺、随意差遣。

虽然最高层反复重申禁止,公捕公判屡禁不止,症结所在便是不会有人会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如再出现这类现象,必须坚决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话虽这么说,但那些举行过公捕公判大会的地方,甚至三番五次搞公判大会的地方,公捕公判活动的主导者、执行者有哪些被真的追究了责任?“拆迁拆出人命的地方,官员个个还在”,公判大会肆虐的地方,官员同样毫发未伤!

现行宪法第38条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这里所说的“公民”,没有附加条件,也不论是否触犯法律,即便犯罪接受的也该是法律惩处,而不是法外羞辱。公判大会的所作所为,不仅是违反最高法、最高检的文件精神,更是公然对公民宪法权利的践踏,但宪法权利条款的现实处境如斯,夫复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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