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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出租车管理办法,连纠偏都谈不上

真正对出租车垄断体制具有摧毁性力量,是基于互联网技术创新、共享理念而建构起来的专车,在它的冲击下,出租车垄断体制摇摇欲坠。

文丨司徒望(搜狐特约评论员)

3月1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废止《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决定。不少舆论把此次废止看作是一次重大信号的释放,有媒体报道甚至直接认为,“此次废止将为网约车管理办法和出租车份子钱改革让路”。

网络专车管理办法讨论旷日持久,至今未有明确结论。舆论的焦灼和迫不及待可以理解,但不得不说,这多少是有些一厢情愿的误解。

直白地说,1998年版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早就该废止了。当然这种情况的出现,也是颇具特色的多部门重复立法现象。交通部2014年也制定颁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尽管在一些问题的规定与1998年建设部、公安部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并不一致(如2014年交通部对出租车的定位是“城市交通组成部分”,1998年建设部公安部对出租车的定位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经营权等核心问题上并没有太多的本质差别,如果需要废止才能为网约车管理办法让路,那么交通部的管理规定要不要一并废止了?

这大概也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多头管理、责权不清,政出多头等这些被认为“需要理顺的管理体制问题”,在中国出租车行业的管理中,表现得尤为突出。1998年以前,政府“三定方案”中明确建设部对出租车行业具有管理职权,但各地出现了建设部门和交通部门对出租车行业交叉管理的现象;在1998年的机构改革中,国家则确定了出租汽车管理职能由城市地方政府承担,各地根据自身情况确定本地区出租汽车行业的主管部门;而1998年版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作为大部制改革的成果,交通运输部2008年正式挂牌,据称出租车行业管理“政出多门”的局面正式告终。但直至2014年,交通部制定颁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由此《城市出租汽车管理规定》成为业界口中的“僵尸办法”。

从这个意义上,住建部公安部废止《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只是对类似的僵尸法规的一次常规清理而已,它甚至连纠偏都谈不上。

我们也承认,的确是1998年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确认了中国出租车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但是,在这里需要审慎思考:出租车特许经营制度带来的行政垄断局面,是否会因为这个办法的废止而有所松动?

比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公民个体具有经营出租车的资质,但各地出台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基本上将公民个体申请出租车牌照的条件等同于出租车公司,其实际效果就是将公民个体完全拒于出租车行业门外,那么废止《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是强化还是削弱了这种明显的准入歧视?

也就是说,我们需要提醒某种天真:对诸如此类“僵尸办法”,其废止与否与利益格局的改变毫无关系。中国出租车行业改革,至少从2002年著名调查记者王克勤在《中国经济时报》发表《北京出租车垄断黑幕》报道后,时任国务院总理朱镕基亲自批示要求出租车行业进行改革,之后继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也曾批示要推动出租车行业改革。我们常说,权力有改变河流走向的能量,但是现实却是,两任国务院总理的批示都无法撼动出租车垄断利益格局分毫。

真正对出租车垄断体制具有摧毁性力量,是基于互联网技术创新、共享理念而建构起来的专车,在它的冲击下,出租车垄断体制摇摇欲坠。尽管这中间也发生过打砸专车及专车企业的暴力事件,但这种技术创新、市场力量的推进,对垄断利益格局的破除给社会带来的代价,可以说是最小的,它迅速完成了两任国务院总理不能完成的事情,因此,它也更与一个早就诟病为“僵尸”的管理办法的废止毫无关系。

专题策划: 搜狐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