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搜狐星空

境外NGO管理法草案修正 斗争让位于法治

删除的三个限制规定,最能说明问题的是,已经不再把境外非政府组织看作是洪水猛兽,而是把它们看作是再正常不过的社会存在,是国际交流与合作再正常不过的方式。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活动向来受到政府重视,如何既强化管理力度,又能提供必要的服务,也一直考量着立法决心。近日传说的消息称,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草案25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相较于二审草案,这个版本的法案删除了三条限制。

  解除或放宽后的三条限制包括: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代表机构可以不止一个,可以按需申请设置;删除了二审草案中驻在期限五年的限制,不再设限;对于境外非政府组织招募志愿者和聘用工作人员,也不作限制性规定。除此之外,也有其他一些调整。

  上述三个方面的删除,涉及到机构、人员与活动期限,对境外非政府组织都很重要,因为它们直接关系到境外组织在华的存续与生命力。相较于过度苛刻的二审草案,三审草案更贴近现实,将立法的原意从规训境外非政府组织后退到管理立场,至少能与法案名称相符。

  境外非政府组织立法安排出台后,曾经引起国内外很大的争议,在华机构也都有疑虑甚至是批评。这些反应不只是说对立法动机怀有疑惑,也因为最初的草案质量显见不足。如今三易其稿,法案质量有了提升,更主要的是,支撑立法的动机显得更加正派。

  易言之,删除的三个限制规定,最能说明问题的是,已经不再把境外非政府组织看作是洪水猛兽,而是把它们看作是再正常不过的社会存在,是国际交流与合作再正常不过的方式,是联系中国与世界的再正常不过的渠道,是提升中国开放与文明程度再正常不过的力量。

  能够证明这一点的,不止体现在删除限制性条款上,还包括三审草案缩小了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定义和范围,将那些从事教育、科技等交流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剔出本法调整范围。学会辨别境外非政府组织,而不是笼统地一味排斥,也体现了信心与见识。

  目前在境内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接近八千家,历史地看,这些机构在最近三四十年间有力地促进了中国公益事业的进步,也及大地提高了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府经验。境外非政府组织与中国共同成长,带来了非常珍贵的资源与经验,这是立法所认可的。

  概言之,境外非政府组织对中国的贡献,一是在价值观上,持之以恒地给予慈善与公益理念的提示与指引,促成了本土NGO生态的形成与发展,三审立法草案不是要中止这个进程,而是要通过强调服务来接续它。如此立法起点与条文的理念,理应被执行机构接受。

  二是在资源输入上,境外非政府组织与政府资源早已形成有效的、良性的补充。尤其在一些诸如艾滋病防治等边缘且重要的议题上持续合作,并且与国内草根组织建立了广泛合作,删节限制性条款意味着立法者对这一块的态度,也是秉持善意的扶持,而非排斥。

  应当承认,即使在现有的法规范围内,境外非政府组织始终受到有力的监管,绝不是处在法规真空当中。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案通过后,会使得管理更加精确和专门化。在这样的法制环境下,更应当放松对境外NGO的警惕心态,取消抵制,做强服务。

  境外非政府组织立法几经修改,也是个好事,借助立法过程中必要的讨论,凝聚共识,也是对大众尤其是地方政府部门的普法,也是启蒙正确认识的过程。切勿一听到“境外组织”四个字就过敏,它们实际上被周全的法规约束着,这也是三审草案删除严苛规定的社会基础。

  总之,华洋之辩很容易引起某些带着有色眼镜的人的疑心,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疑虑重重,处处设防。要知道,我们与它们共存了几十年,不知不觉地受其裨益。而今,立法者三易其稿,将立法原意从恐惧设防纠正到常态服务,斗争思维让位于法治思想,我们理应巩固这种认知。

  (搜狐评论独家原创,未经许可谢绝任何的形式的转载,申请转载请联系本公号)

专题策划:搜狐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