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搜狐星空

两会涉法议题,警权边界是核心

约束警权,需要侦查机关的内部自省,但不能仅依赖自我监督,更需要检察机关、法院、律师的外部约束和制衡。2016年的全国“两会”,依然有代表委员在为此做思考,已算难能可贵。

2016年的全国“两会”,各方讨论维系着热度,但诉诸公共空间的观点似有减少,这一点上,有人大新闻发言人傅莹“鼓励代表多发言”的表态为印证。具体到“两会”的涉法议题,相较于往年的众声喧哗,本年度涉法提案议案(起码诉诸舆论的)并不算多。梳理来看,以财新网编发的一系列法律界代表委员观点最为突出,以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在“两会”开幕前抛出的九项提案为核心。

不难看出,本年度全国“两会”,在涉法议题上的言说尺度与锋芒,虽然并未呈现井喷的态势,似与过去一年全国层面司法改革的开疆拓土不太匹配,但所涉猎的重点与难点问题,却也并未缺席。总体观察,涉法议题除了广布于各界别代表委员的各种笼统“立法”建议外,主要视角依然侧重于刑事诉讼的司法现状与突围可能。

反思刑事诉讼的全流程,并不是没有重点,在尤其艰难的环境下,对侦查权(或者说警权)的监督需求,依然是2016年涉法议题的核心,这也与本轮司法改革试图从“以侦查为中心”向“以审判为中心”转移的大方向相吻合。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提交的一份关于加强检察机关侦查监督职能的议案便是一个突出例子。刑事案件的检察阶段,过去更多侧重公诉以及反贪环节,而事实上,侦查监督程序作为侦查机关与控诉机关的首次对接,其指向性与制衡力决定了对刑事案件侦查机关的监督是否有效,或者说为什么步奏效。

“可捕可不捕的应坚决不捕”,这是周光权代表基于侦查监督视角提出的少捕慎捕建议,与此呼应,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则用“扩大取保候审适用范围”来表达自己的担忧。嫌疑人一但进入刑事案件流程,一开始的37天最长刑拘期限之后,是继续羁押,还是变更强制措施,成为决定越来越多刑事案件走向的关键时刻。批准逮捕与否,权在检察机关,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好下,则是因为侦控双方所谓“兄弟单位”的诡异状态。逮捕比例居高不下,逮捕意味着更长时间的人身受限,关得越久,对司法机关而言逐渐成为必须做出有罪判决的压力。

另一种情况下,审前羁押正在成为某种替代劳动教养的惩罚手段,很多案件最终并未进入法庭审理,但嫌疑人的人身状态,却保持在完全不自由的情况下数年,最终缓刑、轻罪甚至无罪开释。倒推回去看,此前的羁押状态更多成为一种法律之外的惩罚措施。而这种法外惩罚使命,此前往往以劳教的方式实现,究其原因在于,侦查机关自己可以把控、决定的某些程序,过去是劳教,现在还有收容教育。本年度,也有多位政协委员再次提交废止收容教育的建议,同样是基于限制警权、尊重司法权威和保障人权的考虑。

“羁押是例外,取保是常态”这样一种最基本的现代刑事诉讼观念,在“以侦查为中心”的旧有格局下,变得艰难、小众甚至成为异议,这是当下最急需纠正的非法治状态。检察机关增强羁押必要性审查,为此最高检专门出台文件力推。从代表委员的观点来看,则涵盖了强调检察机关、法院对侦查机关的刚性制衡和约束,保障律师的在场权、调查取证权,明确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作为证据,不要让侦查机关在案件审判之前立功受奖,包括不要让犯罪嫌疑人在电视上公开认罪,对审委会定罪采取一票否决......

诸如此类的具体法治化提案,其指向都非常明显,那就是警权在整个刑事案件流程中的首要性、不可控性与对案件结果的决定性。本轮司法改革的重点,落在了“中心论”的转移,以警权为中心,还是以法官为核心,是非常关键的制度设计命题。甚至包括朱征夫委员提出的“适时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提案,归结到根本,公约迟迟不能批准,也是警权并未真正受到约束所带来的诸多制度障碍。

约束警权,需要侦查机关的内部自省,但不能仅依赖自我监督,更需要检察机关、法院、律师的外部约束和制衡。2016年的全国“两会”,依然有代表委员在为此做思考,已算难能可贵。但诸多提案议案的最大作用,可能还在于提出了问题,再一次提出问题,问题不解决便反复地重申,引发讨论,进而寻求可能的突围路径。

  (搜狐评论独家原创,未经许可谢绝任何的形式的转载,申请转载请联系本公号)

专题策划:搜狐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