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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罪化是助长校园霸凌的温床

法律警示作用的削弱,以致于网络上戏称《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法”。《未成年保护法》不仅要防止成人对未成年人的伤害,更应该成为未成年人群体当中自我保护的一道屏障。

近日安徽黄山市发生一起“高三女生被下春药”事件,肇事学生仅会被校规“严肃处理”。这只是近年来日益增多的校园暴力事件的一个缩影,去年一年,在社交媒体上曝光过多起的校园欺凌事件,有些甚至是施暴者主动拍摄上传网络。校园暴力事件的不断涌现凸显了我国目前的未成年保护机制的缺陷,往往在这种校园暴力事件中,未成年人的保护机制不仅不能保护受害者,反而成为了施害者的“丹书铁券,免死金牌”。

纵观多起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地点,绝大部分发生在校外区域,而这也恰恰就是是未成年人保护的责任盲区。家长既不能提供保护,而学校往往将自己的责任局限在校园内,拒绝延伸到校外。本应由法律承担的社会保护机制却因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存在而始终不能发挥作用。

很多校园暴力事件,从性质上而言已经符合《刑法》当中规定的犯罪条件,却因为不符合刑事犯罪责任年龄的最低要求而无法入罪。甚至有些暴力未成年人以此作为自己的犯罪借口,而作为监护人的家长往往只承担民事责任,丝毫不能起到惩戒教育的作用。

而不久前,在美中国留学生欺凌案在美加州法院宣判,三名主要涉案高中生以绑架、殴打罪名分别获刑6年、10年以及13年,三人刑期结束后将被驱逐出美国。案件的宣判同样引发了国内的热议,欺凌事件如果发生在中国,这三名学生会被判刑入罪吗?答案是否定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所能接触到的信息远比《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之初的那个时代要多得多,现在的未成年人无论是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比当初的孩子要成熟。社会的浮躁心态越来越下沉到未成年人的世界,电影中纸醉金迷的场景以及电视剧中对暴力美学的欣赏在不自觉地影响着未成人的心智。

落后于社会发展的未成年保护机制也引起了两会的代表委员们的关注。全国政协委员巩汉林今年的提案关注了校园暴力。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侨联副主席朱奕龙认为,由于校园暴力干预机制滞后、作恶成本低,国内校园暴力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而在这次发生校园欺凌事件的安徽,早在地方两会上,安徽省人大代表刘志凤认为目前“这种道德教育和行政处罚方式占主导地位的情况,造成了法律对青少年警示作用的削弱。”

法律警示作用的削弱,以致于网络上戏称《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法”。《未成年保护法》不仅要防止成人对未成年人的伤害,更应该成为未成年人群体当中自我保护的一道屏障,而现在这部法律越来越成为未成年人被伤害而无法获得正当权益的一道障碍。

在家庭当中孩子似乎都是有天然的特权,犯点错误往往都会被家长以“他还是个孩子”为由而轻轻放过,而在这一次次的纵容之下,孩子会了解自己“孩子”身份就是一张犯错特权证。而在社会当中,《未成年人保护法》强化了这种孩子犯错可以被原谅的意识,导致一些戾气较重的未成年人不断突破底线。美国法院重判三名中国留学生欺凌案提醒着国人,犯罪就是犯罪,并不会因为犯罪嫌疑人的年龄而改变,在酌情考虑犯罪嫌疑人心智发育的状况而适用不同的惩罚,但绝不是一句“他还是孩子”就纵容,放过。

未成年人保护机制的落后,阻挡了法律规则在未成年人世界发挥作用,未成年人的世界更像是一个弱肉强食的丛林社会,在没有家长、学校、社会等强力外部力量干预的情况下,处于弱势的未成年人被欺凌就无法避免了。校园欺凌高发,越来越恶劣,夹杂各种歧视在里头,这不是世代的问题,而是法律问题。

编于唐初的《百行章》写道:“人虽有貌,不学无以成人。”当我们的教育改革者只把目光放在教育公平,考试制度这种教育形式上,而忽略教育的根本是育人,是培养健全人格和独立思想的个人的时候,导致一些未成年人缺乏道德和法律责任,缺乏成为健全个人的基本素质。

校园欺凌不是法外之地,《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社会的一些未成年人保护机制更应该保护的是那些遵纪守法,团结友爱的未成年人,而不是那些以欺凌同学为乐,霸凌弱者为荣的,恶劣行为突破法律底线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护机制要分清楚恶作剧行为与犯罪行为的根本区别,如果家庭教育不力,学校教育不足,社会教育不行,那还是将这些暴力未成年人交给法律教育教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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