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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成本控制应该交给行业自治

管理成本的比例不存在高低,而是不合适由政府一刀切,如同企业一样,慈善组织自由的竞争,会给全社会一个更好的答案。

中青报报道,3月10日上午,慈善法草案中的第60条有一条规定“慈善组织……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出当年总支出的15%。”于是乎,全国政协工商联界别21组的讨论会猛然间热烈起来,像一锅沸腾的开水,委员们对这一条有激烈的意见,全国政协委员、研祥集团董事局主席兼总裁陈志列,撸着袖子大声道,“15%的管理费太高了!”

委员们对于这一条规定的激烈反应,首先是出于经验,以往见到的对慈善组织的管理成本讨论只有10%,如今管理费提高,意味着受益人得到的好处越来越少,慈善组织可以给自己支配的却越来越多,让人忍无可忍。基于此,委员们还提出建议,对于资金规模更大的慈善组织,要进一步减少对于行政成本的支出比例。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和民政部门的实践,募捐成本、行政成本、项目成本统一被算作行政成本。在没有民间慈善之前,政府部门发起的慈善组织,工作人员还享受公务员待遇的情况下,不仅不需要考虑工资,房租也有政府安排,募集资金依靠的是红头文件下发到各级单位,或者各级媒体的宣传支持,慈善捐助的最后落实也往往依托了地方基层组织完成。

这样的执行体系,并非没有成本,而是在其他渠道上转移了成本。如果将各个环节的执行都折算成市场对价来计算管理成本,这个比例恐怕瞬间爆表。仅仅中央电视台上播放的募捐信息,按广告费纳入募捐成本来计算,已是被悄然抹去的重头。

然而,即便是在政府系统之内的慈善活动,硬性的套用管理成本的规定也存在明显的疑问。最典型的就是法律援助类型活动,法律援助和其他扶贫济困并不一样,受助人需要的是软性的服务,而不是硬性的钱或者物资,提供软性服务依托的是有专业能力的个人。一个法律援助类型组织的成本,基本上就是行政办公、差旅、调查、律师补贴、法庭费用等等。按照现有的计算方法,如果法律援助律师不是天天给受助人送米送面送油,而是帮助他打好官司,管理成本达到百分之百完全有可能。如此而言,越是专业的服务类型机构,越是面临违法的风险开展工作。

不过,技术上的变通也并非不可能。法律援助机构如果不亲自提供法律援助,而是将相应的费用一并拨付给受助人,再由受助人自己寻找律师,这样能保证不违反管理成本的规定。但是,受助人如果用这笔钱反过来邀请援助机构里的志愿律师,更像利益输送而不是法律援助。一般需要法律援助的案子缺乏商业价值,在市场上很难请到律师,即便请到也要花费更多的资金。如果硬性的为了合法而合法,法律志愿援助服务的精髓和价值被抵消,捐款人的善款使用效率更低,对慈善而言只能是得不偿失。

因此,从委员们激烈的反应来看,他们对于慈善的正规运作和防范贪污腐败,有着热忱的投入。然而,委员们对如何抓住慈善良性发展的根本要素缺乏基本了解,依旧停留在希望小学和送旧衣服的层面上。

如果同理来对比,这些管理着大型企业的委员们应该很好理解,企业当然有控制成本合理化的要求,但企业的根本任务是追求更大的利润,控制成本不需要政府的硬性规定作为指导,各家企业在生存的竞争中已会尽最大的努力去控制。对于慈善组织而言,慈善组织也同样需要合理控制成本,更要追求如何服务社会中的人群。成本总量的硬性控制,在不同类型的社会服务形态面前,很难找到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硬性标准。如果各个机构只会为了应对审计而从技术上满足这一规定,这一规定又失去了实际的指导意义。

为此,管理成本的比例不存在高低,而是不合适由政府一刀切,如同企业一样,慈善组织自由的竞争,会给全社会一个更好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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